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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令內務部禁止買賣人口文


  (1912年3月2日,《臨時政府公報》第27號第4至5頁原文沒有分段。)

  自法蘭西人權宣言書出後,自由、博愛、平等之義,昭若日星,各國法律,凡屬人類一律平等,無有階級;其有他國逃奴入國者,待以平民,不問其屬￿何國。中國政治,代主開放,貴族自由民之階級剷除最早。此歷史之已事,足以誇示萬國者。前淸入主,政治不綱,民生憔悴,逃死無所,妻女鬻為妾媵,子姓淪於皂隸,不肖奸人從而市利,流毒播孽,由來久矣。尤可痛者,失教同胞艱于生計,乃有奸徒誘以甘言,轉販外人,牛馬同視,終年勞動,不得一飽。如斯慘毒,言之痛心。今查民國開國之始,凡屬國人鹹屬平等。背此大義,與眾共棄。為此令仰該部遵照,迅即編定暫行條例,通飭所屬嗣後不得再有買賣人口情事,違者罰如令。其從前所結買賣契約悉與解除,視為雇主雇人之關係,並不得再有主奴名分。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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