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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令內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刑訊文


  (1912年3月2日,《臨時政府公報》第27號第3至4頁原文沒有分段。)

  近世文化日進,刑法之目的亦因而遞嬗。昔之喝威嚇報復為幟志者,今也則異。刑罰之目的,在維持國權,保護公安。人民之觸犯法紀,由個人之利益與社會之利益不得其平,互相抵觸而起。國家之所以懲創罪人者,非快私人報復之私,亦非以示懲創,使後來相戒,蓋非此不足以保持國家之生存,而成人道之均平也。故其罰之之程度,以足調劑個人之利益與社會之利益之平為准,苛暴殘酷,義無取焉。

  前淸起自草昧之族,政以賄成,視吾民族生命,曾草菅之不若,教育不興,實業衰息,生民失業。及其罹刑網也,則又從而鍛煉周納,以成其獄。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彼虜不察,獎殺勖殘,殺人愈多者,立膺上考,超遷以去。轉相師法,日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試一檢滿淸史館之所紀載,其所謂名臣能吏者,何莫非吾民之血跡淚痕所染成者也。

  本總統提倡人道,注重民生,奔走國難二十餘載,對於亡淸虐政,曾聲其罪狀,佈告中外人士。而于刑訊一端,尤深惡痛絕,中夜以思,情逾剝膚。今者光復大業幸告成功,五族一家,聲威遠曁。當肅淸吏治,休養民生,蕩滌煩苛,鹹與更始。為此令仰該部轉飭所屬,不論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種案件,一概不准刑訊。鞫獄當視證據之充實與否,不當偏重口供。其從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毀。仍不時派員巡視,如有不肖官司,日久故智複萌,重煽亡淸遺毒者,除褫奪官職外,付所司治以應得之罪。籲!人權神聖,豈容弁髦。刑期無刑,古有明訓。佈告所司,咸喻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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