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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火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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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水火二氣均平布空,宜亦均平附物也,乃金中似饒水意,而木內獨具火精,此非彰明較著者乎?其布空也,得毋似其托物乎? 曰:惟其附物之均平,而吾乃悟通於布氣也。太清之上,二氣均而後萬物生;重泉之下,二氣均而後百匯出。凡世間有形之物,土與金木而已。今夫以土倚土不得水,而以金倚土則水生,是金中有水也。以石磨石不得火,而以金擊石則火出,是金中有火也。 至於木生於地下,長於空中,當其斧斤未伐,霜雪未殘之時,所謂木之本來面目也。二氣附麗其中,銖兩分毫,無偏重也。取青葉而絞之,水重如許,取枯葉而燃之,火重亦如許也。及其斬根誅梗之後,懸於火上而不得燃者,其身火情水性正相銜抱而未離,不暇從朋於外至也。熾於日之中,火之側,風之沖,漸引水神還虛而去,而木方克燃。或火力未甚多,日光尚少射,風聲不頻號,水性去九而尚存其一,猶且鬱結而為煙。焚木之有煙也,水火爭出之氣也。若風日功深,水氣還虛至於淨盡,則斯木獨藏火質,而烈光之內,微煙悉化矣。夫二氣五行之說,至此而義類見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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