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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侯偁少欠酒課以抵當子利充填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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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竊見今月二十二日敕:「滑州韋城縣百姓侯偁少欠酒務課利等錢,特許將子利並充欠數,已拘收抵當,契書依舊在官,仍許納錢收贖。所欠課利等錢,與均作七年送納,仍免差人監催。餘人不得援例。」臣竊以民間欠負,合催合放,皆有條法,上下共守。凡有寬貸,皆先經戶部勘當,於法無礙,然後施行。未有如侯偁之比,直自朝廷批下聖旨,更不問條法可否,一面行下,仍令眾人不得援例者。本部官吏皆竊疑怪,不敢奉行,深恐此令一行,應幹欠負之家,皆懷不平之意,已具狀申尚書省,乞朝廷裁酌施行去訖。臣今竊聞侯偁系皇太妃親戚。二聖篤于恩愛,特為降此指揮。疏賤之臣,不當更有論奏。然臣職在右曹,專掌坊場法度。祖宗條約,當與天下共之,不宜以宮禁之私,輒有撓敗。臣恐此門一啟,宮中遞相扳援,其漸可畏。臣若失職不舉,其罪大矣。竊惟皇太妃供養二宮,動循禮法,外廷雖疏,未聞有過差之事。今侯偁所欠,不過萬數千緡耳。若以私親之故,出捐金帛以濟其急,下足以存骨肉之恩,上足以全祖宗之法。天下傳誦,無複間言,公法既完,國勢增重,其于太妃盛德,亦非小補也。臣不勝區區守法愛君之心,欲乞追還前命,使天下明知朝廷不私愛害公義。幹冒鈇鉞,俯伏侍罪。取進止。 貼黃:契勘人戶承買場務,如有拖欠官錢,已拘收抵當在官,其所收子利自合納官,兼拘收抵當,亦合依條出賣。今所降聖旨,有此違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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