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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複選人選限狀


  右臣竊聞監察禦史上官均上言,極論官冗之弊,已蒙朝旨降付給舍右左司看詳施行。臣伏見祖宗舊法,凡蔭補子弟,皆限二十五歲然後出官,及進士諸科釋褐合守選人,並州縣選人,除司理、司法、縣尉外,得替日皆合守選,逢恩放選,乃得注官。所從來久遠,仕者習以為常,雖經涉歲月,不以為怪。及先朝患天下官吏不習法令,欲誘之讀法,乃令蔭補子弟不復二十五歲出官。應系選人,皆不得守選,並許令試法,通者注官。自是天下官吏皆爭誦律令,於事不為無益。然人既習法,則試無不中。故蔭補者例減五年,而選人無複選限,遂令吏部員多闕少,差注不行。訪聞見今已使元祐四年夏秋季闕,官冗之患,亦雲極矣。臣愚以為,方人未習法,誘以免選,於理亦宜。及其既習,雖無免選,不患不習。且為吏而責之讀法,本事之當然,不為過也。謂宜追複祖宗守選之舊,而選滿之日,兼行先朝試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欲乞以臣所言,付給舍左右司一處看詳立法。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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