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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公弼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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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諱希亮,字公弼,姓陳氏,眉之青神人。其先京兆人也,唐廣明中始遷於眉。曾祖延祿,祖瓊,父顯忠,皆不仕。 公幼孤,好學。年十六,將從師。其兄難之,使治息錢三十余萬。公悉召取錢者,焚其券而去。學成,乃召其兄之子庸、諭使學,遂與俱中天聖八年進士第。 裡人表其閭曰三雋坊。 始為長沙縣。浮屠有海印國師者,交通權貴人,肆為奸利,人莫敢正視。公捕寘諸法,一縣大聳。 去為雩都。老吏曾腆侮法粥獄,以公少年易之。公視事之日,首得其重罪,腆扣頭出血,願自新。公戒而舍之。會公築縣學,腆以家財助官,悉遣子弟入學,卒為善吏,而子弟有登進士第者。巫覡歲斂民財祭鬼,謂之春齋,否則有火災。 民訛言有緋衣三老人行火,公禁之,民不敢犯,火亦不作。毀淫祠數百區,勒巫為農者七十餘家。及罷去,父老送之出境,遣去,不可,皆泣曰:「公舍我去,緋衣老人複出矣。」 以母老,乞歸蜀。得劍州臨津。以母憂去官。服除,為開封府司錄。福勝塔火,官欲更造,度用錢三萬萬。公言陝西方用兵,願以此饋軍,詔罷之。先趙元昊未反,青州民趙禹上書論事,且言元昊必反。宰相以禹為狂言,徙建州,而元昊果反。禹自建州逃還京師,上書自理。宰相怒,下禹開封府獄。公言禹可賞,不可罪。與宰相爭不已,上卒用公言。以禹為徐州推官。且欲以公為禦史。會外戚沈氏子以奸盜殺人事下獄,未服。公一問得其情,驚僕立死,沈氏訴之。詔禦史劾公及諸掾史。公曰:「殺此賊者,獨我耳。」遂自引罪坐廢。 期年,盜起京西,殺守令,富丞相薦公可用。起知房州。州素無兵備,民凜凜欲亡去。公以牢城卒雜山河戶得數百人,日夜部勒,聲振山南。民恃以安,盜不敢入境。而殿侍雷甲以兵百餘人,逐盜致竹山,甲不能戢士,所至為暴。或告有大盜入境且及門,公自勒兵阻水拒之。身居前行,命士持滿無得發。士皆植立如偶人,甲射之不動,乃下馬拜,請死,曰:「初不知公官軍也。」吏士請斬甲以徇。公不可,獨治為暴者十余人,勞其餘而遣之,使甲以捕盜自贖。 時劇賊党軍子方張,轉運使使供奉官崔德贇捕之。德贇既失黨軍子,則以兵圍竹山民賊所嘗舍者曰向氏,殺其父子三人,梟首南陽市,曰:「此黨軍子也。」 公察其冤,下德贇獄。未服,而黨軍子獲于商州。詔賜向氏帛,複其家,流德贇通州。 或言華陰人張元走夏州,為元昊謀臣,詔徙其族百余口于房,譏察出入,饑寒且死。公曰:「元事虛實不可知。使誠有之,為國者終不顧家,徒堅其為賊耳。 此又皆其疏屬,無罪。」乃密以聞,詔釋之。老幼哭庭下,曰:「今當還故鄉,然奈何去父母乎?」至今,張氏畫像祠焉。 代還,執政欲以為大理少卿。公曰:「法吏守文非所願,願得一郡以自效。」 乃以為宿州。州跨汴為橋,水與橋爭,率常壞舟。公始作飛橋,無柱,至今沿汴皆飛橋。 移滑州,奏事殿上,仁宗皇帝勞之曰:「知卿疾惡,無懲沈氏子事。」未行,詔提舉河北便糴。都轉運使魏瓘劾奏公擅增損物價。已而瓘除龍圖閣學士、知開封府,公乞廷辯。既對,上直公,奪瓘職知越州。且欲用公。公言臣與轉運使不和,不得為無罪。力請還滑。會河溢魚池埽,且決。公發禁兵捍之,廬於所當決。 吏民涕泣更諫,公堅臥不動,水亦漸去。人比之王尊。是歲盜起宛句,執濮州通判井淵。上以為憂,問執政可用者?未及對。上曰:「吾得之矣。」乃以公為曹州。不逾月,悉禽其黨。 淮南饑,安撫、轉運使皆言壽春守王正民不任職,正民坐免。詔公乘傳往代之。轉運使調裡胥米而蠲其役,凡十三萬石,謂之折役米。米翔貴,民益饑。公至則除之,且表其事。旁郡皆得除。又言正民無罪。職事辦治。詔複以正民為鄂州,徙知廬州。 虎翼軍士屯壽春者以謀反誅,而遷其餘不反者數百人於廬。士方自疑不安。 一日,有竊入府舍將為不利者。公笑曰:「此必醉耳。」貸而流之,盡以其餘給左右使令,且以守倉庫。人為公懼,公益親信之。士皆指心,誓為公死。 提點刑獄江東,又移河北,入為開封府判官,改判三司戶部勾院,又兼開拆司。滎州煮鹽凡十八井,歲久漸竭,而有司責課如初。民破產籍沒者三百一十五家。公為言,還其所籍,歲蠲三十余萬斤。三司簿書不治,其滯留者,自天禧以來,朱帳六百有四,明道以來,生事二百一十二萬。公日夜課吏,凡九月而去其三之二。 會接伴契丹使還,自請補外。乃以為京西轉運使。石塘河役兵叛,其首周元,自稱大王,震動汝、洛間。公聞之,即日輕騎出按。吏請以兵從,公不許。賊見公輕出,意色閑和,不能測,則相與列訴道周。公徐問其所苦,命一老兵押之,曰:「以是付葉縣,聽吾命。」既至,令曰:「汝已自首,皆無罪。然必有首謀者。」眾不敢隱,乃斬元以徇,而流軍校一人,其餘悉遣赴役如初。 遷京東轉運使。維州參軍王康赴官,道博平。博平大猾有號截道虎者,歐康及其女幾死,吏不敢問。博平隸河北。公移捕甚急,卒流之海島,而劾吏故縱,坐免者數人。山東群盜,為之屏息。徐州守陳昭素以酷聞,民不堪命,他使者不敢按。公發其事,徐人至今德之。 移知鳳翔。倉粟支十二年,主者以腐敗為憂。歲饑,公發十二萬石以貸。有司憂恐,公以身任之。是歲大熟,以新易陳,官民皆便之。于闐使者入朝,過秦州,經略使以客禮享之。使者驕甚,留月餘,壞傳舍什物無數,其徒入市掠飲食,人戶晝閉。公聞之,謂其僚曰:「吾嘗主契丹使,得其情,虜人初不敢暴橫,皆譯者教之。吾痛繩以法,譯者懼,則虜不敢動矣,況此小國乎!」乃使教練使持符告譯者曰:「入吾境,有秋毫不如法,吾且斬若。取軍令狀以還。」使者亦素聞公威名,至則羅拜庭下,公命坐兩廊飲食之,護出諸境,無一人嘩者。始,州郡以酒相餉,例皆私有之,而法不可。公以遺遊士之貧者,既而曰:「此亦私也。」 以家財償之。且上書自劾,求去不已。坐是分司西京。 未幾,致仕卒,享年六十四,仕至太常少卿,贈工部侍郎。娶程氏。子四人:忱,今為度支郎中;恪,卒於滑州推宮;恂,今為大理寺丞;慥,未仕。公善著書,尤長於《易》,有集十卷,《制器尚象論》十二篇,《辨鉤隱圖》五十四篇。 為人清勁寡欲。長不逾中人,面瘦黑。目光如冰,平生不假人以色,自王公貴人,皆嚴憚之。見義勇發,不計禍福,必極其志而後已。所至奸民猾吏,易心改行,不改者必誅,然實出於仁恕,故嚴而不殘。以教學養士為急,輕財好施,篤於恩義。少與蜀人宋輔遊,輔卒于京師,母老子少,公養其母終身,而以女妻其孤端平,使與諸子遊學,卒與忱同登進士第。當蔭補子弟,輒先其族人,卒不及其子慥。 公于軾之先君子,為丈人行。而軾官於風翔,實從公二年。方是時,年少氣盛,愚不更事,屢與公爭議,至形於言色,已而悔之。竊嘗以為古之遺直,而恨其不甚用,無大功名,獨當時士大夫能言其所為。公沒十有四年,故人長老日以衰少,恐遂就湮沒,欲私記其行事,而恨不能詳,得范景仁所為公墓志,又以所聞見補之,為公傳。軾平生不為行狀墓碑,而獨為此文,後有君子得以考覽焉。 贊曰:聞之諸公長者,陳公弼面目嚴冷,語言確訒,好面折人。士大夫相與燕游,聞公弼至,則語笑寡味,飲酒不樂,坐人稍稍引去。其天資如此。然所立有絕人者。諫大夫鄭昌有言:「山有猛獸,藜藿為之不采。」淮南王謀反,論公孫丞相若發蒙耳,所憚獨汲黯。使公弼端委立於朝,其威折衝於千里之外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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