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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範夢得論修書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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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諭求罷局事,殊未曉所謂。光若得夢得來此中修書,其為幸固多矣。但朝廷所以未廢此局者,豈以光故?蓋執政偶忘之耳。今上此文字,是呼之使醒也。若依所謂廢局,以書付光令自修,夢得還銓,胥吏各歸諸司,將若之何?光平生欲修此書而不能者,止為私家無書籍纂吏,所以須煩縣官耳。今若付光自修,必終身不能就也。夢得與景仁同在京師,公私俱便。今不得已而存之者,豈惟書局,至若留台、宮觀,皆無用于時者,朝廷以其未有罪名,不欲棄於田裡,聊以薄祿養之,豈非不得已而存之者耶?光輩皆忍恥竊祿者也。況其他親民之官,相與殘民而罔上者,其負恥益深矣。必欲居之安而無愧,須如景仁致事方可也,其餘皆可恥耳。吾曹既未免祿仕,古之人不遇者或仕於伶官,執簧秉翟,修書不猶愈乎?況夢得和不隨俗,正不忤物,雖處塗潦之中不能汙,入虎兕之群不能害,雍容文館,以鉛槧為職業,真所謂避世金馬門者也,庸何傷乎!必若別有迫切之事,朝夕不可留者,當子細示及,容更熟議之。若只如今茲所諭三事,則不若且靜以待之為愈也。□□知念,故敢盡言無隱。光上。 朝旨若一旦以局無用、徒費太官令廢罷者,吾輩相與收斂筆硯歸家,與鄭、滑諸官何異,又何恥耶?但恐去此為他官,負恥益多耳。〈《增節入注附音司馬溫公資治通鑒》卷一,元初張氏晦明軒刻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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