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司馬光 > 司馬光文集 | 上頁 下頁 |
| 景仁答第四書 |
|
|
|
人來,得二月十六日手書,承體候已就平復,不勝喜慰。又雲「平心和氣,以治未病。」君實之心未嘗不平,其氣未嘗不和,而不能治未病。某竊恐所有之樂,如議之樂爾。醫與樂皆出於黃帝、岐伯,乃當時之工也。聖人立法之時,不可不如此周悉。其書不若虞書,周、漢間依記以取重者亦然也。尺量權衡亦起于當時,何則?已有律。至虞書「同律度量衡」,舜慮四方,而此三物者不稟於律,則風俗不可以統同,故每歲巡于方嶽,下考而齊一之,安得為不恃此以為治?今之尺乃古之尺,今之權衡乃古之權衡。前年以古樂聲為黃鐘,長九寸,三分損一為林鐘,長六寸,律皆圍九分。黃鐘積實得八百一千分,三分損一,林鐘得五百四十分。十二律皆如此率,而其聲協。此乃增律之一寸以為尺,豈生於量也?與今之太府尺正同。又以黃金方寸得一斤,乃知太古權衡皆古法也。 惟量比律十三分二之大,此蓋出於魏晉以來貪政也。即以所制律考太常鏄鐘,未位最大者乃應黃鐘,子位中者應仲呂,前後人言高五律者不虛矣。古者十二鐘皆有大小,猶十二律之有長短也,猶鬴斛之有輕重也。以律之徑三分,至鬴之方尺,圓其外之百三萬六千八百分,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厘五毫之百六十二萬分,皆無差也。律者,樂之本也,鐘鼓雲乎哉?蓋病後世專事鐘鼓而不知本也。刑名之書謂之律者,取此也。五刑之屬三千,其罪之大小,情之輕重,苟不以律,則不得其當,猶無律而定樂也。胡先生律圍十三分三厘八毫者八,圍九分者一,圍八分四厘者一,圍七分九厘五毫者一,外有損益而內無損益,何也?為聲之不協此也,黃鐘之律短也。黃鐘之律短者,由以尺而生律也。君實若不見過,一觀鬴斛,某懼後世待君實為執一而不變人也,非所聞之君實也。 |
| 學達書庫(xuoda.com) |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