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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貢院乞逐路取人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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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中書批送下太子中舍知封州軍州事柳材奏: 伏見國家間歲一開科場,詔下州郡,使之鄉舉裡選,遣詣京師,覆試於禮部。雖幽遠之士,鹹與其進。然而天下發解進士到省常不下二千余人,南省取者才及二伯,而開封國學鎖廳預奏名者,殆將太半,其諸路州軍所得者,僅百餘人爾。惟陝西、河東、河北、荊湖北、廣南東西等路州軍舉人,近年中第者或一二。竊以科舉既頻,天下之士誠奔走之不易,而嶺外尤為遐僻,每隨計動經五七千里,往來不啻百余程,跋履道塗,蒙犯風雪,比至京師,扶持困躓之不暇,使與郊圻安燕之士角其藝能,固不可得也。既而不第,孤寒之路,最為蹭蹬,千進且難,往往廢學。於臣愚見,似有未均。欲乞今後南省考試進士,將開封國學鎖廳舉人試卷袞同糊名。其諸道州府舉人試卷,各以逐路糊名,委封彌官於試卷上題以「在京逐路」字,用印送考試官。其南省所放合格進士,乞于在京逐路以分數裁定取人。所貴國家科第,均及中外。如允所請,伏乞下兩制詳定者。 ——右謹具如前。 當院今將簿籍勘會近歲三次科場內,嘉祐三年國子監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一十八人,及第者二十二人,約五人中取一人。開封府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二百七十八人,及第者四十四人,約六人中取一人。河北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五十二人,及第者五人,約三十人中取一人。京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五十七人,及第者五人;梓州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六十三人,及第者二人,並約三十一人中取一人。廣南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九十七人,及第者三人,約三十二人中取一人。荊湖南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六十九人,及第者二人,約三十四人中取一人。廣南西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三十八人,利州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二十六人,夔州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二十八人,及第者各只一人。河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四十四人,全無人及第。 嘉祐五年,國子監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八人,及第者二十八人;開封府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二百六十六人,及第者六十九人,並約四人中取一人。京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五十人,及第者五人,約三十人中取一人。荊湖南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六十九人,及第者二人,約三十四人中取一人。廣南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八十四人,及第者二人,約四十二人中取一人。河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四十一人,陝西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二十三人,及第者各只一人。荊湖北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二十四人,廣南西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六十三人,夔州路得解及免解進士三十二人,並全無人及第。 嘉祐七年,國子監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一十一人,及第者三十人,約四人中取一人。開封府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三百七人,及第者六十六人,約五人中取一人。荊湖南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六十八人,及第者二人,約三十四人中取一人。陝西路得解及免解者進士共一百二十四人,及第者二人,約六十二人中取一人。河北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一百五十四人,河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四十五人,荊湖北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二十三人,及第者各一人;廣南東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七十七人,廣南西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六十三人,利州路得解及免解進士共二十八人,並全無人及第。以此比較,在京及諸路舉人得失多少之數,顯然大段不均。蓋以朝廷每次科場所差試官,率皆兩制二館之人,其所好尚即成風俗。在京舉人追趣時好,易知體面淵原,漸染文采,自下使僻遠孤陋之人與之為敵,混同封彌,考較長短,勢不侔矣。 孔子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言雖微陋之處,必有賢才,不可誣也。是以古之取士以郡國戶口多少為率,或以德行,或以材能,隨其所長,各有所取,近自族姻,遠及夷狄,無小無大,不可遺也。今或數路之中,全無一人及第,則所遺多矣。國家用人之法,非進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為賦詩論策者不得及第,非遊學京師者不善為賦詩論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學者皆棄背鄉里,違去二親,老于京師,不復更歸。其間亦有身負過惡,或隱憂匿服,不敢於鄉里取解者,往往私買監牒,妄冒戶貫,于京師取解。自間歲開科場以來,遠方舉人憚于往還,只在京師寄應者比舊尤多。國家雖重為科禁,至於不用蔭贖,然冒犯之人歲歲滋甚。所以然者,蓋由每次科場及第進士,大率是國子監開封府解送之人,則人之常情,誰肯去此而就彼哉。 夫設美官厚利進取之塗,以誘人於前,而以苛法空文禁之於後,是猶決洪河之尾,而捧土以塞之,其勢必不行矣。《書》曰:「無偏無党,王道蕩蕩。」國家設賢能之科,以俟四方之士,豈可使京師詐妄之人獨得取之?今來柳材所起請科場事件,若依而行之,委得中外均平,事理允當,可使狐遠者有望進達,僑寓者各思還本土矣。難者必曰:國家比設封彌、謄錄,以盡至公,其諸路舉人所以及第少於在京者,自以文藝疏拙,長短相形,理宜黜退。今若于封彌試卷上題在京、逐路字號,必慮試官挾私者因此得以用情。是大不然。國家設官分職,以待賢能。大者道德器識,以弼諧教化;其次明察惠和,以拊循州縣;其次方略勇果,以扞禦外侮;小者刑獄錢「穀以供給役使,豈可專取文藝之人,欲以備百官,濟萬事邪?然則四方之人,雖於文藝或有所短,而其餘所長有益於公家之用者,蓋亦多矣,安可盡加棄斥,使終身不仕邪!」 凡試官挾私者,不過徇其親知、鄉黨。今雖題「逐路」字號,若試官欲徇其親知,則一路之人共聚一處,不知何者為其親知。若欲徇其鄉黨,則一路之中所取自有分數,豈敢偏于本路剩取一人?以此言之,雖題「逐路」字號,試官亦無所容其私也。今欲乞依柳材起請,今後南省考試〔云云〕,裁定取人。若朝廷尚以為有所嫌疑,即乞令封彌官將國子監、開封府及十八路臨時各以一字為偏傍立號。 假若國子監盡用「乾」字,開封府盡用「坤」字,京東路盡用「離」字,京西路盡用「坎」字為偏傍。其餘路分並依此例。知貢舉官於逐號之中,考校文理善惡,各隨其長短,每十人中取一人奏名。其不滿十人者,六人以上亦取一人,五人以下更不取人。其親戚舉人別試者,緣人數至少,更不分別立號,只依舊條混同封彌,分數取人。其合該奏名者,更不入南省奏名數內。如允所奏,乞降指揮,下貢院遵守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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