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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張田第二狀


  〔二月三十日上。田尋移知湖州。〕

  右,臣近曾上言張田不可充荊湖南路提點刑獄,未蒙朝廷施行。臣竊以吏者,民之紀綱;提刑獄,吏之師帥。苟不得其人,則一方鹹受其弊。又凡今之朝士,自常調進用者,皆自此官為始,國家尤宜慎擇其人。田資性險薄,色厲內荏,毀譽出其愛憎,威福發於喜怒。陵其可陵,佞其可佞,真小人之雄傑,而時俗以為賢才。夫不善之人,天下皆知其不善,斯不足疾也。惟眾人謂之賢而實不肖者,君子疾之。

  昔漢文帝欲以嗇夫為上林令,張釋之以為嗇夫利口捷給,恐天下隨風而靡。唐太宗見進士等第,怪其無張昌齡、王公謹名。王師明白二人有文無行,恐變陛下風雅。今提點刑獄,其為輕重,非特上林令與入等進士之比也。

  臣願陛下必選忠厚方正、實有治行者為之。其飾偽行險、躁于進取如田比者,皆不可用也。臣今所言,非專為湖南之吏民,亦為國家重惜風俗,伏惟陛下察其愚忠。其荊湖南路提點刑獄,乞別賜擇人。謹具狀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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