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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約束州縣不得抑配青苗錢白劄子


  〔元祐元年上〕

  撿會先朝初散青苗錢,本為利民,故當時指揮,並取人戶情願,不得抑配。自後因提舉官速要見功,務求多散,諷脅州縣,廢格詔書,名為情願,其實抑配。或舉縣勾集,或排門抄劄。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偽請去,莫知為誰,及致追催,皆歸本戶。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復立額考較,天下莫不欣戴。昨於四月二十六日有敕命令給常平錢谷,限二月或正月,只為人戶欲借請者及時得用。又令半留倉庫,半出給者,只為所給不得輒過此數。

  至於取人戶情願,不得抑配,一遵先朝本意。慮恐州縣不曉敕意,將謂朝廷複欲多散青苗錢,廣收利息,勾集抑配,督責嚴急,一如向日置提舉官時令欲續降指揮下諸路提點刑獄司,告示州縣,並須候人戶自執狀結保赴縣乞請常平錢之時,方得勘會,依條支給,不得依前勾集抄劄,強行抑配。仍仰提點刑獄常切覺察,如有官吏似此違法騷擾者,即時取勘施行。若提點刑獄不切覺察,委轉運司、安撫司覺察聞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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