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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優賞宋昌言劄子


  〔熙寧二年十月七日上〕

  臣聞國家大政,在於賞罰,若賞罰明當,功無不成。臣去冬奉敕與張茂則相度二股河及生堤利害,當時都水監丞宋昌言建議,欲於二股河口西岸新灘上置立土約,擗欄水勢,令入東流,候向去東流漸深,北流淤淺,即閉塞斷北流,放出禦河、胡蘆河下流,以除恩、冀、深、瀛以西諸州軍水患。臣等因得其言,尋具此利害奏聞,蒙朝廷聽許,令修置土約。自後昌言同列提舉修生堤者,以策非已出,百端沮毀,以為二股河必不可成,不如並力修生堤。及李立之赴闕上殿所言,陛下所親聞也。

  賴陛下聖明,斷在不疑,必使之修置土約。今秋擗欄得水勢,一併入東流,其北流尋已閉斷,雖頗漂溺損近東滄、德等州民田廬舍,然恩、冀、深、瀛以西州軍,蒙利亦為不少。其宋昌言不可謂之無功。今若與同列稱二股河不可成者一例受賞,臣竊恐當官之人睹之,無所沮勸。況昌言因去歲職當在外,河決棗強,獨奪一官。今若止復舊官,則是眾人受賞,而昌言獨不得賞也。設使向者修置土約不成,或背了二股,併入北流,其同列豈肯分昌言之罪?

  伏望聖慈察昌言建議之功,特與復舊官外,更與董役之人等第別加酬獎。庶使向去用心向公者,朝廷必不負之也。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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