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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簡省舉禦史條約上殿劄子


  〔治平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上〕

  臣聞法制之設,貴於簡要,而失在煩苛。官人之道,以得賢為本,而資序為末。昔東漢之衰,立三互之法,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以是幽、冀二州,久缺不補。蔡邕嘗上疏極陳其弊。然則詳其末而遺其本,非治世之政也。伏見國家每選禦史官,須中行員外郎以下、太常博士以上,差遣須通判資序,其餘條約甚多。是以百僚之中,可舉者至少,舉而得中者尤稀。近日以來,為弊益甚。蓋以屢有覃恩,官品多高,而差遣未至。幸而有資序相值者,則又未必賢矣。夫禦史之職,但當求忠亮方正之人,區區資序,何足比較?臣愚欲望朝廷自今每舉禦史,其前行員外郎以上,即以本官兼侍御史;三丞以下及知縣資序,即且充裡行,不復更須逐次陳請,庶幾取人路廣,有可選擇。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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