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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責降第二劄子


  〔治平三年三月十四日上〕

  臣於今月十一日上殿,以先任諫官日論列濮王事不當,乞賜責降。陛下令納下劄子,不送中書。臣以負罪在身,不可苟免,若不得臣劄子,中書無以進呈行遣,遂於次日具錄劄子副本,繳申中書。臣又有此固違聖旨之罪,乞付外施行,早賜責降。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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