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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乞今後有犯惡逆不令長官自劾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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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平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 臣竊以國家承百王之弊,俗化陵夷,不肖愚民,犯誼侵禮,無所不至。此朝廷所宜留意,不可忽也。昔賈誼歎秦俗之薄惡,以為借父耰鉏,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誶語;抱哺其子,與公並倨;婦姑不相說,則反唇而相稽。以今閭巷之民,旦夕所為,如彼數者,皆何足言?近聞開封府屢有子殺父母者,相繼事發。以京邑之中,猶有如此悖逆之民,況于遠方教化之所不及哉! 臣竊見刑部格敕:「百姓間有犯惡逆以上者,州縣長官量事貶降,隱而不言,委錄事參軍糾察聞奏。」《刑統》參詳條:「部內有犯惡逆以上罪者,今後刺史以上附表自劾,以敦風教。責與不責,並聽敕裁。」朝廷近年務行寬政,吏有故出人罪者,率皆不問,或小有失入,則終身廢棄。以此民有謀殺及毆詈尊長者。州縣之吏,專務掩蔽縱釋,惟恐上聞,往往止從杖罪斷遣,少肯處以正法。蓋避自劾之恥,務為身謀,遂使頑民益無顧憚,名敦風教,其實壞之。王者之政,當善善惡惡。若寬此悖逆之民,以為仁政,臣實愚淺,未之前聞。況教化之失,風俗之弊,任其責者,豈特州縣長吏而已。若長吏隱而不言,乃使錄事參軍糾察聞奏,斯亦難矣。 臣愚伏望朝廷今後除去上件貶降長吏及附表自劾二條,更不施行。在京則委糾察刑獄,畿內則委府界提點,在外則委轉運使、提點刑獄,常切覺察州縣官吏,如有敢將惡逆、不孝、不睦等罪寬縱隱蔽,不依正法勘鞫斷遣者,並畫時糾舉聞奏,隨其輕重,各以故出人罪論。若上件諸司不糾舉者,委台諫官察訪聞奏。取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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