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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諸科試官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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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臣伏見朝廷取勘諸處發解考試諸科官,以所解之人到省,十有九不中者。臣竊惟國家本設諸科,以求通經之士,有司專以上文下注為問,已為弊法。竊聞去歲貢院岀義題官,更於弊法之中,曲為奇巧,或離合句讀,故相迷誤,或取卷末經注字數,以為問目,雖有善記誦之人,亦不能對。其于設科本意,不亦遠乎?是則罪在貢院岀義題官,不在諸處發解官也。今舉人被黜,已非其理,又併發解之官亦坐停替。臣恐自此為吏者益務奇巧,從學者益棄本原,殆非所以省刑罰、隆經術也。 伏望朝廷更取本處解發上件諸科試卷,委官覆考。其通粗合格者,特與免罪,不合格者,乃依法坐之。仍敕貢院,將來科場,選擇通經術、曉大體之人,充諸科岀義官,依條出義,毋得更如今來詭僻苛細。至時如有十有九不中之人,然後取勘本處解發考試官依前後條貫施行。如此,則彼皆無辭於罰,論者亦不以為冤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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