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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乞分十二等以進退群臣上殿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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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祐六年閏八月八日上〕 臣竊以國家張官置吏,任事久則能否著,能否著則黜陟明,黜陟明則職業修,職業修則萬事理,此古今致治之要術也。今朝廷明知任官不久之弊,然不能變更者,其患有二:一者仕進資途等級太繁,若不踐曆,無由擢用;二者歲月敘遷,有增無減,員少人多,無地可處。此所以熟視日久,而無如之何者也。臣嘗不自知其愚賤,私為陛下慮之。竊以今之所謂官者,古之爵也;所謂差遣者,古之官也。官以任能,爵以疇功。今官爵混淆,品秩紊亂,名實不副,員數濫溢,是以官吏愈多,而萬事益廢。欲治而清之,莫若於舊官九品之外,別分職任、差遣為十二等之制,以進退群臣。謹具條列如左: 一、十二等之制:宰相第一,兩府第二,兩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雜禦史第四,三司判官、轉運使第五,提點刑獄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縣第九,幕職第十,令、錄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其餘文武職任差遣,並以此比類為十二等。若上等有闕,即於次等之中擇才以補之。 一、十二等之中舊無員數者,並乞以即今人數為定員,自今有闕則補,不可更增。 一、十二等之人,德行、學術、政事、勇略、錢谷、刑獄、文辭,各隨才授任。其提點刑獄以上,皆無罷滿之期,知州、知縣、縣令四年,餘皆三年為滿。未滿之間,稱職有功,則改官益祿,賞賜獎諭,仍居舊任。必須上等有闕,然後選擇遷補。其不能稱職者,則移易黜廢,有罪者貶竄刑誅。 一、同等之人,雖名有尊卑,事有閑劇,地有遠近,治有小大,遇遷補之時,不復以資任相壓,皆合為一等,選擇進用。 一、提點刑獄以上,伏乞陛下與執政大臣親加詳擇。其知州以下,委之審官院,幕職以下,委之流內銓。遇上等有闕,即於次等之中取職業修舉、功利及民、累經褒賞,或有舉主數多者,次取常調少過者,以次遷補。 一、應磨勘合改京官人,且依常調差遣,須候上等有闕,即取有功或舉主最多者,以次遷補。其自幕職入知縣者,並改京官。 一、因資蔭得京官者,分監當為三等,初任皆入下等監當,候中等、上等有闕,亦依簿尉《令》《錄》之制,取有功或舉主多者,以次遷補。若知縣有闕,則與幕職混同遷補,但不改官而已。仍自今後以資蔭授官者,須曆簿尉,不得直除京官。 一、應因貪虐不公,或昏懦廢職,坐除免停替之人,永不得復舊等差遣。內別無入已贓,曾經敘理得差遣,或降充監當者,五年之外,有舉主五人以上,聽復舊等差遣。 右十二等之制,伏望裁擇。或有可采,乞下公卿大臣詳議,然後施行。取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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