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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物外篇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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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數五,地數五,合而為十,數之全也。天以一而變四,地以一而變四。四者有體也,而其一者無體也,是謂有無之極也。天之體數四,而用者三,不用者一也。地之體數四,而甩者三,不用者一也。是故無體之一,以況自然也。不用之一,以況道也。用之者三,以況天、地、人也。體者八變,用者六變。是以八卦之象不易者四,反易者二,以六卦變而成八也。重卦之象不易者八,反易者二十八,以三十六變而成六十四也。故爻止於六,卦盡於八,策窮於三十六,而重卦極於六十四也。卦成于八,重於六十四,爻成於六,策窮於三十六,而重於三百八十四也。 天有四時,一時四月,一月四十日,四四十六而各去其一,是以一時三月,一月三十日也。四時,體數也。三月、三十日,用數也。體雖具四,而其一常不用也。故用者止於三而極於九也。體數常偶,故有四、有十二。用數常奇,故有三、有九。 大數不足而小數常盈者,何也?以其大者不可見,而小者可見也。故時止乎四,月止乎三,而日盈乎十也。是以人之支體有四,而指有十也。 天見乎南而潛乎北,極于六而余於七。是以人知其前,昧其後,而略其左右也。 天體數四而用三,地體數四而用三。天克地,地克天,而克者在地,猶晝之餘分在夜也。是以天三而地四,天有三辰,地有四行也。然地之大且見且隱,其餘分之謂邪? 天有二正,地有二正,而共用二變,以成八卦也。天有四正,地有四正,共用上十八變,以成六十四卦也。是以小成之卦正者四,變者二,共六卦也。大成之卦正者八,變者二十八,共三十六卦也。乾、坤、離、坎為三十六卦之祖也。兌、震、巽、艮為二十八卦之祖也。 乾七子,兌六子,離五子,震四子,巽三子,坎二子,艮一子,坤全陰,故無子。乾七子,坤六子,兌五子,艮四子,離三子,坎二子,震一子,巽剛,故無子。 乾、坤七變,是以晝夜之極不過七分也。兌、艮六變,是以月止於六,共為十二也。離、坎五變,是以日止於五,共為十也。震、巽四變,是以體止於四,共為八也。 卦之正變共三十六,而爻又有二百一十六,則用數之策也。三十六去四則三十二也,又去四則二十八也,又去四則二十四也。故卦數三十二位,去四而言之也。天數二十八位,去八而言之也。地數二十四位,去十二而言之也。四者,乾、坤、高、坎也。八者,並頤、孚、大、小過也。十二者,兌、震、泰、既濟也。 日有八位,而用止於七,去乾而言之也。月有八位,用止於六,去兌而言之也。星有八位,用止於五,去離而言之也。辰有八位,用止於四,去震而言之也。 日有八位,而數止於七,去泰而言之也 月自兌起者,月不能及日之數也,故十二月常餘十二日也。 陽無十,故不足於後。陰無一,故不足於首。 乾,陽中陽,不可變,故一年止舉十二月也。震,陰中陽,不可變,故一日之十二時不可見也。兌,陽中陰,離,陰中陽,皆可變,故日月之數可分也。是以陰數以十二起,陽數以三十起,而常存二六也 舉年見月,舉月見日,舉日見時,陽統陰也。是天四變含地四變,日之變含月與星辰之變也。是以一卦含四卦也。 日一位,月一位,星一位,辰一位。日有四位,月有四位,星有四位,辰有四位,四四有十六位。此一變而日月之數窮矣。 天有四變,地有四變。變有長也,有消也。十有六變,而天地之數窮矣。 日起於一,月起於二,星起於三,辰起於四。引而伸之,陽數常六,陰數常二,十有二變,而大小之運窮矣。三百六十變為十二萬九千六百,十二萬九千六百變為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變為二萬八千二百一十一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億。以三百六十為時,以一十二萬九千六百為日,以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為月,以二萬八千二百一十一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億為年,則大小運之數立矣。二萬八千二百一十一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億分而為十二,前六限為長,後六限為消,以當一年十二月之數,而進退三百六十日矣。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分而為三十,以當一年十二月之數,而進退三百六十日矣。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分而為三十,以當一月三十日之數,隨大運之消長而進退六十日矣。十二萬九千六百分而為十二,以當一日十二時之數,而進退六日矣。 三百六十以當一時之數,隨小運之進退,以當晝夜之時也。十六變之數,去其交數,取其用數,得二萬八千二百一十一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億。二萬八千二百一十一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億分而為十二限,前六限為長,後六限為消,每限得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一六萬。每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衍開一分,進六十日也。六限開六分,進三百六十日也,猶有餘分之一。故開七分,進三百六十六日也。其退亦若是矣。十二萬九千六百去其三者,交數也。取其七者,用數也。用數三而成於六,加餘分,故有七也。七之得九萬七百二十年,半之得四萬五千三百六十年,以進六日也。日有晝夜,數有脁朒,以成十有二日也。每三千六百年進一日,凡四萬三千二百年,進十有二日也。餘二千一百六十年以進餘分之六,合交數之二千一百六十年,共進十有二分,以為閏也。故小運之變凡六十而成三百六十有六日也。 乾為一,乾之五爻分而為大有,以當三百六十之數也。乾之四爻分而為小畜,以當十二萬九千六百之數也。乾之三爻分而為履,以當一百六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六萬之數也。乾之二爻分而為同人,以當二萬八千二百一十一兆九百九十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億之數也。乾之初爻分而為姤,以當七秭九千五百八十六萬六千一百十垓九千九百四十六萬四千八京八千四百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六兆之數也。是謂分數也。分大為小,皆自上而六,故以陽數當之。如一分為十二,十一分為三百六十也。天統乎體,故八變,而終於十六。地分乎用,故六變,而終於十二。天起於一,而終於七秭九千五百八十六萬六千一百一十垓九千九百四十六萬四千八京八千四百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三十六兆。地起於十二,而終於二百四秭六千九百八十萬七千三百八十一垓五千四百九十一萬八千四百九十九兆七百二十萬億也。 一生二,為央,當十二之數也。二生四,為大壯,當四千三百二十之數也。四生八,為泰,當五億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二千之數也。八生十六,為臨,當九百四十四兆三千六百九十九萬六千九百一十五億二千萬之數也。十六生三十二,為複,當二千六百五十二萬八千八百七十垓三千六百六十四萬八千八百京二千九百四十七萬九千七百三十一兆二千萬億之數也。三十二生六十四,為坤,當無極之數也。是謂長數也。長小為大,皆自下而上,故以陰數當之。 有地,然後有二。有二,然後有晝夜。二三以變,錯綜而成。故《易》以二而生,數以十二而變,而一非數也。非數,而數以之成也。天行不息,未嘗有晝夜。人居地上,以為晝夜。故以地上之數為人之用也。 天自臨以上,地自師以上,運數也。天自同人以下,地自遁以下,年數也。運數則在天者也,年數則在地者也。天自賁以上,地自艮以上,用數也。天自明夷以下,地自否以下,交數也。天自震以上,地自晉以上,有數也。天自益以下,地自豫以下,無數也。 天之有數,起乾而止震,余入於無者,天辰不見也。地去一而起十二者,地火常潛也。故天以體為基,而常隱其基。地以用為本,而常藏其用也。一時止於三月,一月止於三十日,皆去其辰數也。是以八八之卦六十四,而不變者八,可變者七,七八五十六,其義亦由此矣。陽爻,晝數也。陰爻,夜數也。天地相銜,陰陽相交,故晝夜相離,剛柔相錯。春夏,陽也,故晝數多,夜數少。秋冬,陰也,故晝數少,夜數多。 體數之策三百八十四,去乾、坤、離、坎之策,為用數三百六十。體數之用二百七十,去乾與離、坎之策,為用數之用二百五十二也。體數之用二百七十,其一百五十六為陽,一百一十四為陰,去離之策,得一百五十二陽、一百一十二陰,為實用之數也。蓋陽去離而用乾,陰去坤而用坎也。是以天之陽策一百一十二,去其陰也。地之陰策一百一十二、陽策四十,去其南北之陽也。極南大暑,極北大寒,物不能 生,是以去之也。其四十為天之餘分邪。陽侵陰,晝侵夜。是以在地也,合之為一百五十二陽、一百一十二陰也。陽去乾之策,陰去坎之策,得一百四十四陽、一百八陰,為用數之用也。陽三十六,三之為一百八。陰三十六,三之為一百八。三陽三陰,陰陽各半也。陽有餘分之一為三十六,合之為一百四十四陽,一百八陰也。故體數之用二百七十,而實用者二百六十四,用數之用二百五十二也。卦有六十四,而 用止乎三十六。爻有三百八十四,而用止於二百一十有六也。六十四分而為二百五十六,是以一卦去其初上之爻,亦二百五十六也。此生物之數也。故離、坎為生物之主,以離四陽,坎四陰,故生物者必四也。陽一百一十二,陰一百一十二,去其離、坎之爻,則二百一十六也。陰陽之四十,共為二百五十六也。是以八卦用六爻,乾、坤主之也。六爻用四位,離、坎主之也。故天之昏曉不生物,而日中生物。地之南北不生物,而中央生物也。體數,何為者也?生物者也。用數,何為者也?運行者也。 運行者,天也。生物者,地也。天以獨運,故以用數自相乘,而以用數之用為生物之時也。地耦而生,故以體數之用陽乘陰為生物之數也。天數三,故六,六而又六之,是以乾之策二百一十六也。地數兩,故十二,而十二之,是以坤之策百四十有四也。乾用九,故三,其八為二十四,而九之亦二百一十有六。兩其八為十六,而九之亦百四十有四也。坤用六,故三,其十二為三十六,而六之亦二百一十有六也。兩其十二為二十四,而六之亦百四十有四也。坤以十二之二、十六之四、六之一與半為乾之餘分,則乾得二百五十二,坤得一百八也。 陽四卦十二爻,八陽四陰,以三十六乘其陽,以二十四乘其陰,則三百八十四也。 卦之反對,皆六陽、六陰也。在《易》則六陽、六陰者,十有二對也。去四止者八陽四陰、八陰四陽者,各六對也。十陽二陰、十陰二陽者,各三對也。 體有三百八十四,而用止於三百六十,何也?以乾、坤、離、坎之不用也。乾、坤、離、坎之不用,何也?乾、坤、離、坎之不用,所以成三百六十之用也。故萬物變易,而四者不變也。夫惟不變,是以能變也。用止於三百六十,而有三百六十六,何也?數之贏也。數之贏,則何用也?乾之全用也。乾、坤不用,則離、坎用半也。乾全用者何也?陽主贏也。乾、坤不用者何也?獨陽不生,寡陰不成也。離、坎用半何也?離東坎西,當陰陽之半,為春秋晝夜之門也。或用乾,或用離、坎,何也?主贏而言之,故用乾也。主贏分而言之,則陽侵陰,晝侵夜,故用離、坎也。乾主贏,故全用也。陰主虛,故坤全不用也。陽侵陰,陰侵陽,故離、坎用半也。是以天之南全見,而北全不見,東西各半見也。離坎,陰陽之限也。故離當寅,坎當申,而數常踰之者,蓋陰陽之溢也。然用數不過乎寅,交數不過乎申。或離當卯,坎當酉。 乾四十八,而四分之一分為陰所克。坤四十八,而四分之一分為所克之陽也。故乾得三十六,而坤得十二也。陽主進,是以進之為三百六十日。陰主消,是以十二月消十二日也。順數之,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逆數之,震一、離兌二、乾三、巽四、坎艮五、坤六也。乾四十八,兌三十,離二十四,震十,坤十二,艮二十,坎三十六,巽四十。乾三十六,坤十二,離、兌、巽二十八,坎、艮、震二十。兌、離上正,更思之。 圓數有一,方數有二,奇偶之義也。六即一也。十二即二也。 天圓而地方。圓者,數之起一而積六。方者,數之起一而積八,變之,則起四而積十二也。六者,常以六變。八者,常以八變。而十二者,亦以八變,自然之道也。八者,天地之體也。六者,天之用也。十二者,地之用也。天變方為圓,而常存其一。地分一為四,而常執其方。天變其體而不變其用也,地變其用而不變其體也。六者並其一而為七,十二者並其四而為十六也。陽主進,故天並其一而為七。陰主退,故地去其四而止於十二也。是陽常存一,而陰常晦一也。故天地之體止於八,而天之用極於七,地之用止於十二也。圓者邧方以為用,故一變四,四去其一則三也。三變九,九去其三則六也。方者引圓以為體,故一變三,並之四也。四變十二,並之十六也。故用數成於三而極於六,體數成於四而極於十六也。是以圓者徑一而圍三,起一而積六。方者分一而為四,分四而為十六。皆自然之道也。 一役二以生三,三去其一則二也。三生九,九去其一則八也,去其三則六也。故一役三,三複役二也。三役九,九複役八與六也。是以二生四,八生十六,六生十二也。三並一則為四,九並三則為十二,十二又並四則為十六。故四以一為本、三為用,十二以三為本、九為用,十六以四為本、十二為用。更思之。 陽尊而神。尊故役物,神故藏用。是以道生天地萬物而不自見也。天地萬物亦取法乎道矣。 陽者,道之用。陰者,道之體。陽用陰,陰用陽。以陽為用則尊陰,以陰為用則尊陽也。陰幾於道,故以況道也。 六變而成三十六矣,八變而成六十四矣,十二變而成三百八十四矣。六六而變之,八八六十四變而成三百八十四矣。八八而變之,七七四十九變而成三百八十四矣。 圓者六變,六六而進之,故六十變而三百六十矣,方者八變,故八八而成六十四矣,陽主進,是以進之為六十也。 圓者,星也。曆紀之數,其肇於此乎。方者,土也。畫州井地之法,其仿於此乎。蓋圓者,《河圖》之數。方者,《洛書》之文。故犧、文因之而造《易》,禹箕敘之而作《範》也。 蓍數不以六而以七,何也?並其餘分也。去其餘分則六,故策數三十六也。是以五十者,六十四閏歲之策也。其用四十有九,六十四卦一歲之策也。歸奇卦一,猶一歲之閏也。卦直去四者,何也?天變而地效之。是以蓍去一則卦去四也。 圓者,徑一圍三,重之則六。方者,徑一圍四,重之則八也。 裁方而為圓,天之所以運行。分大而為小,地所生化。故天用六變,地用四變也。 一八為九,裁為七,八裁為六,十六裁為十二,二十四裁為十八,三十二裁為二十四,四十裁為三十,四十八裁為三十六,五十六裁為四十二,六十四裁為四十八也。一分為四,八分為三十二,十六分為六十四,以至九十六分為三百八十四也。 一生六,六生十二,十二生十八,十八生二十四,二十四生三十,三十生三十六,引而伸之,六十變而生三百六十矣。此運行之數也。四生十二,十二生二十,二十生二十八,二十八生三十六。此生物之數也。故乾之陽策三十六,兌、離、巽之陽策二十八,震、坎、艮之陽策二十,坤之陽策十二也。 圓者,一變則生六,去一則五也。二變則生十二,去二則十也。三變則生十八,去三則十五也。四變則二十四,去四則二十也。五變則三十,去五則二十五也。六變則三十六,去六則三十也。是以存之則六六,去之則五五也。五則四而存一也,四則三而存一也,二則一而存一也。故一生二,去一則一也。二生三,去一則二也。三生四,去一則三也。四生五,去一則四也,是故二以一為本,三以二為本,四以三為本,五以四為本,六以五為本也。更思之。 方者,一變而為四,四生八,並四而為十二。八生十二,並八而為二十。十二生十六,並十二而為二十八。十六生二十,並十六而為三十六也。一生三,並而為四也。十二生二十,並而為三十二也。二十八生三十六,並而為六十四也。更思之。 《易》之大衍,何數也?聖人之倚數也。天數二十五,合之為五十。地數三十,合之為六十。故曰:五位相得,而各有合也。五十者,蓍之數也。六十者,卦之數也。五者,蓍之小衍也。數五十為大衍也。八者,卦之小成也。六十四為大成也。蓍德圓,以況天之數。故七七四十九也。五十者,存一而言之也。卦德方,以況地之數。故八八六十四也。六十者,去四而言之也。蓍者,用數也。卦者,體數也。用以體為基,故存一也。體以用為本,故去四也。圓者本一,方者本四。故蓍存一而卦去四也。蓄之用數七,若其餘分,亦存一之義也。掛其一,亦去一之義也。 蓍之用數,掛一以象三,其餘四十八則一卦之策也。四其十二為四十八也,十二去三而用九。四八三十二所去之策也,四九三十六所用之策也。以當乾之三十六,陽爻也。十二去五而用七。四五二十所去之策也,四七二十八所用之策也。以當兌、離之二十八,陽爻也。十二去六而用六。四六二十四所去之策也,四六二十四所用之策也。以當坤之二十四,陰爻也。十二去四而用八。四四十六所去之策也,四八三十二所用之策也。以當艮、坎之二十四爻,並上卦之八陰為三十四爻也。是故七九為陽,六八為陰也。九者,陽之極數。六者,陰之極數。數極則反,故為卦之變也。震、巽無策者,以當不用之數。天以剛為德,故柔者不見。地以柔為體,故剛者不生。是以震、巽無策也。乾用九,故其策九也。四之者以應四時,一時九十日也。坤用六,故其策亦六也。 奇數四,有一、有二,有三、有四也。策數四,有六、有七、有八、有九。合而為八數,以應方數之八變也。歸奇合卦之數有六,謂五與四四也,九與八八也,五與四八也,九與四八也,五與八八也,九與四四也。以應圓數之六變也。 奇數極於四而五不用,策數極於九而十不用。五則一也,十則二也。故去五十而用四十九也。奇不用五,策不用十,有無之極也,以況自然之數也。 卦有六十四而用止六十者,何也?六十卦者,三百六十爻也。故甲子止於六十也。六甲而天道窮矣,是以策數應之,三十六與二十四合之則六十也,三十二與二十八合之亦六十也。 乾四十八,坤十二。震二十,巽四十。離、兌三十二,坎、艮二十八。合之為六十。蓍數全,故陽策也,三十六與二十八合之為六十四也。卦數去其四,故陰策二十四與三十二合之為五十六也。 九進之為三十六,皆陽數也,故為陽中之陽。七進之為二十八,先陽而後陰也。故為陽中之陰。六進之為二十四,皆陰數也,故為陰中之陰。八進之為三十二,先陰而後陽也,故為陰中之陽。 蓍四進之則百,卦四進之則百二十。百則十也。百二十則十二也。 歸奇合卦之數,得五與四四,則策數四九也。得九與八八,則策數四六也。得五與八八,得九與四八,則策數皆四七也。得九與四四,得五與四八,則策數皆四八也。為九者,一變以應乾也。為六者,一變以應坤也。為七者,二變以應兌與離也。為八者,二變以應艮與坎也。五與四四,去卦一之數,則四八三十二也。九與八八,去卦一之數,則四六二十四也。五與八八、九與四八,去卦一之數,則四五二十也。九與四四、五與四八,去卦一之數,則四四十六也。故去其三、四、五、六之數,以成九、八、七、六之策也。 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參伍以變,錯綜其數也。如天地之相銜,晝夜之相交也。一者,數之始,而非數也。故二二為四,三三為九,四四為十六,五五為二十五,六六為三十六,七七為四十九,八八為六十四,九九為八十一,而一不可變也。百則十也,十則一也,亦不可變也。是故數去其一而極於九,皆用其變者也。五五二十五,天數也。六六三十六,乾之策數也。七七四十九,大衍之用數也。八八六十四,卦數也。九九八十一,《玄》、《範》之數也。 大衍之數,其算法之源乎。是以算數之起,不過乎方圓曲直也。 陰無一,陽無十。 乘數,生數也。除數,消數也。算法雖多,不出乎此矣。 陽得陰而生,陰得陽而成,故蓍數四而九,卦數四而十也。猶幹、支之相錯,幹以六終,而支以五終也。 三四十二也,二六亦十二也。二其十二,二十四也。三八亦二十四也。四六亦二十四也。三其十二,三十六也。四九亦三十六也。六六亦三十六也。四其十二,四十八也。三其十六,亦四十八也。六八亦四十八也。五其十二,六十也。三其二十,亦六十也。六其十,亦六十也。皆自然之相符也。 四九三十六也,六六三十六也,陽六而又兼陰六之半,是以九也。故六者言之,陰陽各三也。以三爻言之,天地人各三也。陰陽之中各有天地人,天地人之中各有陰陽,故參天兩地而倚數也。 太極既分,兩儀立矣。陽下交於陰,陰上交於陽,四象生矣。陽交於陰,陰交於陽,而生天之四象。剛交於柔,柔交於剛,而生地之四象。於是八卦成矣。八卦相錯,然後萬物生焉。是故一分為二,二分為四,四分為八,八分為十六,十六分為三十二,三十二分為六十四。故曰:分陰分陽,迭用柔剛,易六位而成章也。十分為百,百為分千,千分為萬,猶根之有幹,幹之有枝,枝之有葉,愈大則愈少,愈細則愈繁,合之斯為一,衍之斯為萬。是故乾以分之,坤以翕之,震以長之,巽以消之。長則分,分則消,消則翕也。 乾、坤定位也,震、巽一交也,兌、離、坎、艮再交也。故震陽少而陰尚多也,巽陰少而陽尚多也,兌、離陽浸多也,坎、艮陰浸多也。是以辰與火不見也。 一氣分而陰陽判,得陽之多者為天,得陰之多者為地。是故陰陽半而形質具焉,陰陽偏而性情分焉。形質各分,則多陽者為剛也,多陰者為柔也。性情又分,則多陽者陽之極也,多陰者陰之極也。 兌、離、巽得陽之多者也,艮、坎、震得陰之多者也。以為天地用也。乾陽極,坤陰極,是以不用也。 乾四分取一以與坤,坤四分取一以奉乾,乾、坤合而生六子,三男皆陽也,三女皆陰也。兌分一陽以與艮,坎分一陰以奉離,震、巽以二相易,合而言之陰陽各半,是以水火相生而相克,然後既成萬物也。 乾、坤之名位不可易也,坎、離名可易而位不可易也,震、巽位可易而名不可易也,兌、艮名與位皆可易也。離肖乾,坎肖坤,中孚肖乾,頤肖離,小過肖坤,大過肖坎。是以乾、坤、離、坎、中孚、頤、大過、小過皆不可易者也。離在天而當夜,故陽中有陰也。坎在地而當晝,故陰中有陽也。震始交陰而陽生,巽始消陽而陰生。兌陽長也,艮陰長也。震、兌在天之陰也,巽、艮在地之陽也。故震、兌上陰而下陽,巽、艮上陽而下陰。天以始生言之,放陰上而陽下,交泰之義也。地以既成言之,故陽上而陰下,尊卑之位也。 乾、坤定上下之位,離、坎列左右之門。天地之所闔辟,日月之所出入。是以春夏秋冬、晦朔弦望、晝夜長短、行度盈縮莫不由乎此矣。 無極之前,陰含陽也。有象之後,陽分陰也。陰為陽之母,陽為陰之父。故母孕長男而為複,父生長女而為姤。是以腸起於複,而陰起於姤也。 性非體不成,體非性不生。陽以陰為體,陰以陽為性。動者,性也。靜者,體也。在天則陽動而陰靜,在地則陽靜而陰動。性得體而靜,體隨性而動。是以陽舒而陰疾也。更詳之。 陽不能獨立,必得陰而後立,故陽以陰為基。陰不能自見,必待陽而後見,故陰以陽為唱。陽知其始而享其成,陰效其法而終其用。 陽能知而陰不能知,陽能見而陰不能見也。能知、能見者為有,故陽性有而陰性無也。陽有所不徧,而陰無所不徧也。陽有去陰常居也。無不徧而常居者為實。故陽體虛而陰體實也。 自下而上謂之升,自上而下謂之降。升者,生也。降者,消也。故陽生於下,而陰生於上。是以萬物皆反生。陰生陽,陽生陰,陰複生陽,陽複生陰。是以循環而無窮也。 天地之本,其起於中乎。是以乾、坤屢變而不離乎中。人居天地之中,心居人之中。日中則盛,月中則盈。故君子貴中也。 本一氣也,生則為陽,消則為陰。故二者,一而已矣。六者,三而已矣。八者,四而已矣。是以言天而不言地,言君而不言臣,言父而不言子,言夫而不言婦也。然天得地而萬物生,君得臣而萬化行,父得子、夫得婦而家道成。故有一則有二,有二則有四,有三則有六,有四則有八。 陰陽生而分二儀,二儀交而生四象,四象交而成八卦,八卦交而生萬物。故二儀生天地之類,四象定天地之體。四象生八卦之類,八卦定日月之體。八卦生萬物之類,重卦定萬物之體。類者,生之序也。體者,象之交也。推類者,必本乎生。觀體者,必由乎象。生則未來而逆推,象則既成而順觀。是故日月一類,物同出而異處也,異處而同象也。推此以往,物奚逃哉? 天變時而地應物,時則陰變而陽應,物黝陽變而陰應。故時可逆知,物必順成。是以陽迎而陰隨,陰逆而陽順。語其體,則天分而為地,地分而為萬物,而道不可分也。其終則萬物歸地,地歸天,天歸道。是以君子貴道也。 有變則必有應也。故變于內者應於外,變于外者應於內,變于下者應於上,變于上者應於下也。天變而日應之,故變者從天,而應者法日也。是以日紀乎星,月會於辰,水生於土,火潛於石。飛者棲木,走者依草,心肺之相聯,肝膽之相屬。無它,應變之道也。 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故變之與應常反對也。 陽交於陰,而生蹄角之類也。剛交於柔,而生根荄之類也。陰交於陽,而生羽翼之類也。柔交於剛,而生枝幹之類也。天交於地,地交於天。故有羽而走者,足而騰者,草中有木,木中有草也。各以類而推之,則生物之類不過是矣。走者便於下,飛者利於上,從其類也。 陸中之物,水中必具者,猶影像也。陸多走,水多飛者,交也。是故巨于陸者必細于水,巨于水者必細于陸也。 虎豹之毛,猶草也。鷹鸇之羽,猶木也。 木者,星之子。是以果實象之。 葉,陰也。華實,陽也。枝葉耎,而根幹堅也。 人之骨巨而體繁,木之幹巨而葉繁,應天地之數也。 動者體橫,植者體縱,人宜橫而反縱也。 飛者有翅,走者有趾。人之兩手,翅也。兩足,趾也。 飛者食木,走者食草。人皆兼之,而又食飛、走也。故最貴於萬物也。 體必交而後生。故陽與剛交而生心肺,陽與柔交而生肝膽,柔與陰交而生腎與膀胱,剛與陰交而生脾胃。心生目,膽生耳,脾生鼻,腎生口,肺生骨,肝生肉,胃生髓,膀胱生血。故乾為心,兌為脾,離為膽,震為腎,坤為血,艮為肉,坎為髓,巽為骨,泰為目,中孚為鼻,既濟為耳,頤為口,大過為肺,未濟為胃,小過為肝,否為膀胱。 天地有八象,人有十六象。何也?合天地而生人,合父母而生子,故有十六象也。 心居肺,膽居肝,何也?言性者必歸之天,言體者必歸之地。地中有天,石中有火,是以心膽象之也。心膽之倒懸,何也草木者,地之本體也。人與草木反生,是以倒懸也。口目橫而鼻縱,何也?體必交也,故動者宜縱而反橫,植者宜橫而反縱,皆交也。 天有四時,地有四方,人有四支。是以指節可以觀天,掌文可以察地。天地之理,具乎指掌矣。可不貴之哉? 神統於心,氣統於腎,形統於首。形氣交而神主乎其中,三才之道也。 人之四支各有脈也。一脈三部,一部三候,以應天數也。 心藏神,腎藏精,脾藏魂,膽藏魄。胃受物而化之,傳氣於肺,傳血於肝,而傳水穀於腸腸矣。 天圓而地方,天南高而北下,是以望之如倚蓋焉。地東南下西北高,是以東南多水,西北多山也。天覆地,地載天,天地相函。故天上有地,地上有天。 天渾渾於上而不可測也。故觀鬥數以占天也。鬥之所建,天之行也。魁建子,村建寅,星以寅為晝也。鬥有七星,是以晝不過乎七分也。更詳之。 天行所以為晝夜,日行所以為寒暑。夏淺冬深,天地之交也。左旋右行,天日之交也。 日朝在東,夕在西,隨天之行也。夏在北,冬在南,隨天之交也。天一周而超一星,應日之行也。春酉正,夏午正,秋卯正,冬子正,應日之交也。 日以遲為進,月以疾為退,日月一會而加半日、減半日,是以為閏餘也。日一大運而進六日,月一大運而退六日,是以為閏差也。 日行陽度則盈,行陰度則縮,賓主之道也。月去日則明生而遲,近日則魄生而疾,君臣之義也。 陽消則生陰,故日下而月西出也。陰盛則敵陽,故日望而月東出也。天為父,日為子,故天左旋,日右行。日為夫,月為婦,故日東出,月西生也。 日月相食,數之交也。日望月則月食,月掩日則日食。猶木火之相克也。是以君子用智,小人用力。 日隨天而轉,月隨日而行,星隨月而見。故星法月,月法日,日法天。天半明半晦,日半盈半縮,月半盈半虧,星半動半靜。陰陽之義也。 天晝夜常見。日見於晝,月見於夜而半不見,星半見於夜,貴賤之等也。 月,晝可見也,故為陽中之陰。星,夜可見也,故為陰中之陽。 天奇而地耦,是以占天文者觀星而已,察地理者觀山水而已。觀星而天體見矣,觀山水而地體見矣。天體容物,地體負物。是故體幾於道也。 極南大暑,極北大寒。故南融而北結,萬物之死地也。夏則日隨鬥而北,冬則日隨鬥而南。故天地交而寒暑和,寒暑和而物乃生也。 天以剛為德,故柔者不見。地以柔為體,故剛者不生。是以震,天之陽也。巽,地之陽也。地,陰也。有陽而陰效之。故至陰者,辰也。至陽者,日也。皆在乎天,而地則水火而已。是以地上皆有質之物。陰伏陽而形質生,陽伏陰而性情生。是以陽生陰,陰生陽,陽克陰,陰克陽。陽之不可伏者,不見於地。陰之不可克者,不見於天。伏陽之少者,其體必柔,是以畏陽而為陽所用。伏陽之多者,其體必剛,是以禦陽而為陰所用。故水火動而隨陽,土石靜而隨陰也。 陽生陰,故水先成。陰生陽,故火後成。陰陽相生也,體性相須也。是以陽去則陰竭,陰盡則陽滅。 金火相守則流,火木相得則然,從其類也。 水遇寒則結,遇火則竭,從其所勝也。 陽得陰而為雨,陰得陽而為風。剛得柔而為雲,柔得剛而為雷。無陰則不能為雨,無陽則不能為雷。雨,柔也,而屬陰。陰不能獨立,故待陽而後興。雷,剛也,屬體。體不能自用,必待陽而後發也。 有意必有言,有言必有象,有象必有數。數立則象生,象生則言彰,言彰則意顯。象數則筌蹄也,言意則魚兔也。得魚兔而忘笭蹄則可也,以筌蹄而求魚兔則未見其得也。 天變而人效之,故元亨利貞,《易》之變也。人行而天應之,故吉凶悔吝,《易》之應也。以元亨為變,則利貞為應。以吉凶為應,則悔吝為變。元則吉,吉則利應之。亨則凶,凶則應之以貞。悔則吉,吝則凶。是以變中有應,應中有變也。變中之應,天道也。故元為變,則亨應之。利為變,則應之以貞。應中之變,人事也。故變則凶,應則吉。變則吝,應則悔也。悔者,吉之兆也。吝者,凶之本。是以君子從天不從人。元者,春也,仁也。春者,時之始。仁者,德之長。時則未盛,而德足以長人,故言德而不言時。亨者,夏也,禮也。夏者,時之盛。禮者,德之文。盛則必衰,而文不足救之。故言時而不言德。故曰:大哉乾元,而上九有悔也。利者,秋也,義也。秋者,時之成。義者,德之方。萬物方成而獲利義者,不通於利。故言時而不言德也。貞者,冬也,智也。冬者,時之末。智者,德之衰。貞則吉,不貞則凶。故言德而不言時也。故曰:利貞者,性情也。 至哉,文王之作《易》也。其得天地之用乎。故乾、坤交而為泰,坎、離交而為既濟也。乾生於子,坤生於午,坎終於寅,離終於申,以應天之時也。置乾於西北,退坤於西南,長子用事而長女代母,坎、離得位,兌、艮為耦,以應地之方也。王者之法,其盡於是矣。 乾、坤,天地之本。離、坎,天地之用。是以《易》始於乾、坤,中於離、坎,終於既、未濟,而泰、否為上經之中,鹹、恒為下經之首,皆言乎其用也。 坤統三女於西南,乾統三男於東北,上經起於三,下經終於四,皆交泰之義也。故《易》者,用也。乾用九,坤用六,大衍用四十九,而潛龍勿用也。大哉,用乎。吾於此見聖人之心矣。 道生天,天生地,及其功成而身退,故子繼父禪,是以乾退一位也。 乾坤交而為泰,變而為雜卦也。 乾、坤、坎、離為上篇之用,兌、艮、震、巽為下篇之用也。頤、中孚、大過、小過為三篇之正也。 《易》者,一陰一陽之謂也。震、兌始交者也,故當朝夕之位。離、坎交之極也,故當子午之位。巽、艮雖不交而陰陽猶雜也,故當用中之偏位。乾、坤純陰陽也,故當不用之位。 乾、坤縱而六子橫,《易》之本也。震、兌橫而六卦縱,《易》之用也。 象起於形,數起於質。名起於言,意起於用。天下之數出於理,違乎理則入於術。世人以數而入術,故失於理也。 天下之事皆以道致之,則休戚不能至矣。 天之陽在南而陰在北,地之陰在南而陽在北,人之陽在上而陰在下,既交則陽下而陰上。 天以理盡而不可以形盡,渾天之術以形盡天,可乎? 辰數十二,日月交會,謂之辰。辰,天之體也。天之體,無物之氣也。 精義入神以致用也。不精義則不能入神,不能入神則不能致用也。 為治之道必通其變,不可以膠柱,猶春之時不可行冬之令也。 陽數一,衍之為十,十千之類是也。陰數二,衍之為十二,十二支、十二月之類是也。 元亨利貞之德,各包凶悔吝之事,雖行乎德,若違于時,亦或凶矣。 初與上同,然上亦不及初之進也。二與五同,然二之陰中不及五之陽中也。三與四同,然三處下卦之上,不若四之近五也。 天之陽在南,故日處之。地之剛在北,故山處之。所以地高西北,天高東南也。 天之神棲於日,人之神棲乎目。人之神寤則棲心,寐則棲腎,所以象天,此晝夜之道也。 雲行雨施,電激雷震,亦是從其類也。 吹、噴、籲、呵,風、雨、雲、霧,皆當相須也。 萬物各有太極、兩儀、四象、八卦之次,亦有古今之象。 雲有水火土石之具,化類亦然。 二至相去,東西之度,凡一百八十,南北之度,凡六十。 冬至之月,所行如夏至之日。夏至之月,所行如冬至之日。四正者,乾、坤,坎,離也。觀其象無反覆之變所以為正也。 木之支幹,土石之所成,所以不易。葉花,水火之所成,故變而易也。 自然而然者,天也,唯聖人能索之。效法者,人也。若時行時止,雖人也,亦天。 生者性,天也。成者形,地也。 日入地中,構精之象也。 體四而變六,兼神與氣也。氣變必六,故三百六十也。 凡事為之極,幾十之十則可止矣。 若夏至之日止於六十,兼之以晨昏分之,庶幾乎十之七也。 東赤、南白、西黃、北黑,此五色也。驗之於曉、午、暮、夜之時可見之矣。 圖雖無文,吾終日言而未嘗離乎是,蓋天地萬物之理,盡在其中矣。 冬至之子,中陰之極。春分之卯,中陽之中。夏至之午,中陽之極。秋分之酉,中陰之中,凡三百六十,中分之,則一百八十。此二至、二分相去之數也。 燈之明暗之境,日月之象也。 月者,日之影也。情者,性之影也。心性而膽情,性神而情鬼。水者,火之地,火者,水之氣。黑者,白之地。寒者,暑之地。 心為太極,又曰道為太極。 形可分,神不可分。 草伏之獸毛如草之叢,林棲之烏羽如林之葉,類使之然也。 陰事太半,蓋陽一而陰二也。 冬至之後為呼,夏至之後為吸,此天地一歲之呼吸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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