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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定貢舉條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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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曆四年〉 臣等准敕差詳定貢舉條制者。伏以取士之方,必求其實;用人之術,當盡其材。今教不本於學校,士不察於鄉里,則不能核名實。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于記誦,則不足盡人材。此獻議者所共以為言也。臣等參考眾說,擇其便於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學校,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飭矣。故為學制合保薦送之法。夫上之所好下之所趨也。今先舉策論,則文辭者留心於治亂矣;簡其程式,則閎博者得以馳騁矣;問以大義,則執經者不專於記誦矣。故為先策論過落,簡詩賦考式、問諸科大義之法,此數者其大要也。其詩賦之未能自肆者雜用今體,經術之未能亟通者尚依舊科,則中常之人皆可勉及矣,此所謂盡人之材者也。其通禮一有司之所習,及州郡封彌、謄錄,進士諸科、帖經之類,皆細碎而無益者,一切罷之。凡其所為,皆申之以賞罰而勸焉。如此,則養士有素,取材不遺。苟可施行,望賜裁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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