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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捕賊賞罰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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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曆三年〉 臣伏見方今天下盜賊縱橫,王倫、張海等所過州縣,縣尉、巡檢有迎賊飲宴者,有獻其器甲者,有畏懦走避者,有被其驅役者。朝廷于此憂賊之時,正患乏人之際,或於巡檢、縣尉之內得一捕賊可使之人,則必須特示旌酬,以行激勵。苟或未能者,猶須懸賞以待之,何況有而失賞?伏見吏部選人區法,自出身以來,兩任縣尉。初任臨江軍新淦縣,三年之內,大小賊盜獲四十餘火,內雖小盜數多,其如強劫群賊亦不為少,據於賞格,合改京官。而有司守纖細之文,執尋常之例,謂其所獲雖為全火而不同時,因不與理為勞績。臣料天下州縣盜賊之多,無如新淦,天下縣尉能捉賊之多,亦無如區法。又聞法次任吉水縣尉,使其縣民結為伍保,至今吉水一縣全無盜賊,民甚便之。法為縣尉,官至卑賤,所至之處,皆有可稱。臣思朝廷非不欲賞善罰惡,以行勸戒,而患於有司法弊,拘守常文,致抑才能,失於旌賞。其區法偶與臣相識,因得知之,然人所不知,抑而不申者,何可勝數?竊以盜賊是方今急患,縣尉是方今切要之人,皆朝廷常合留意之事。臣輒有起請事件,具畫一如後: 一、選人區法捕賊之效甚多,但為有司拘守細碎之文,不理勞績。其人已升得職官,伏乞追取本人曆子,別加考驗。如實有勞能,即乞不拘常格,特與酬獎,以勸後來。 一、臣謂天下群盜縱橫,皆由小盜合聚,今但患其大,而不防其微。故必欲止盜,先從其小。能絕小盜者,巡檢、縣尉也。然而賞罰之法,其弊極多。只如捕盜,去惡但要淨盡,豈必須是一日之內同時捕獲?假如有全火強盜,縣尉、巡檢以死命鬥敵,若於兩日內捉盡,已不理為勞績。其守文之弊,如此極多。欲乞下銓司,重定捕賊賞格施行。 一、臣伏見自天下有盜賊以來,議者多陳禦盜之策,皆欲使民結為伍保,則奸惡不容。今區法于吉水縣立伍保之法,三年之內,劫賊不敢入其縣界。臣欲乞特降指揮下江南西路,體量吉水縣自區法創立伍保之法以來,如實全無劫賊,又民間以為便利,即乞頒行伍保之法於天下。 右謹具如前,取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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