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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刑論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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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今只存下篇】 余既為〈斷刑論〉,或者以〈釋刑〉複于餘,其辭云云。餘不得已而為之一言焉。 夫聖人之為賞罰者非他,所以懲勸者也。賞務速而後有勸,罰務速而後有懲。必曰賞以春夏而刑以秋冬,而謂之至理者,偽也。使秋冬為善者,必俟春夏而後賞,則為善者必怠;春夏為不善者,必俟秋冬而後罰,則為不善者必懈。為善者怠,為不善者懈,是毆天下之人而入於罪也。毆天下之人而入於罪,又緩而慢之,以滋其懈怠,此刑之所以不措也。必使為善者不越月逾時而得其賞,則人勇而有勸焉;為不善者不越月逾時而得其罰,則人懼而有懲焉。為善者日以有勸,為不善者日以有懲,是毆天下之人而從善遠罪也。毆天下之人而從善遠罪,是刑之所以措而化之所以成也。 或者務言天而不言人,是惑於道者也。胡不謀之人心,以熟吾道?吾道之盡,而人化矣。是知蒼蒼者焉能與吾事,而暇知之哉?果以為天時之可得順,太和之可得致,則全吾道而得之矣。全吾道而不得者,非所謂天也,非所謂太和也,是亦必無而已矣。又何必枉吾之道,曲順其時,以諂是物哉?吾固知順時之得天,不如順人順道之得天也。何也?使犯死者自春而窮其辭,欲死不可得。貫三木,加連鎖,而致之獄吏,大暑者數月,癢不得搔,痹不得搖,痛不得摩,饑不得時而食,渴不得時而飲,目不得瞑,支不得舒,怨號之聲,聞於裡人,如是而太和之不傷,天時之不逆,是亦必無而已矣。彼其所宜得者,死而已也,又若是焉何哉? 或者乃以為:「雪霜者,天之經也;雷霆者,天之權也。非常之罪,不時可以殺,人之權也;當刑者必順時而殺,人之經也。」是又不然。夫雷霆雪霜者,特一氣耳,非有心於物者也;聖人,有心于物者也。春夏之有雷霆也,或發而震,破巨石,裂大木,木石豈為非常之罪也哉?秋冬之有霜雪也,舉草木而殘之,草木豈有非常之罪也哉?彼豈有懲於物也哉?彼無所懲,則效之者惑也。 果以為仁必知經,智必知權,是又未盡于經權之道也。何也?經也者,常也;權也者,達經者也。皆仁智之事也。離之,滋惑矣。經非權則泥,權非經則悖。是二者,強名也。曰當,斯盡之矣。當也者,大中之道也。離而為名者,大中之器用也。知經而不知權,不知經者也;知權而不知經,不知權者也。偏知而謂之智,不智者也;偏守而謂之仁,不仁者也。知經者,不以異物害吾道;知權者,不以常人怫吾慮。合之於一而不疑者,信於道而已矣。且古之所以言天者,蓋以愚蚩蚩者耳,非為聰明睿智者設也。或者之未達,不思之甚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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