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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夷曉士求釋記裡布稟


  (己亥十一月廿七日,附批)

  具稟英吉利商人曉土敬稟欽差大臣兩江總督大人、兩廣總督大人,為夷友誤被捉留,求釋放事。照得于本年本月十六日,商有敝友記裡布,並家眷一,偕坐在古土船到粵,特為同辦正經事務,毫無夾帶等弊,此乃眾人未有不知也。緣於本月二十一日酉時間,敝友雇搭漢人快艇,為駛攏當郎具結,船隻系拜託船主代理細微小事。乃於二十二日辰時刻,正在半途,其意欲返古土船,不料有官府巡船一隻,船面滿人追及,將敝友強去而留之,於是各夷追趕,其意不過拯救,不幸不及,而敝友尚在於粵地被留,殊不知系為何故也。切思天朝臣寬,而大清律例煌光電察,況大皇帝一片懷柔遠人之心,豈有不犯王法,而受此冤枉之理乎?

  且敝友不過幾日才到,與夾帶鴉片煙等弊毫無干涉,尚有做可惡事以致強留之乎?遠商思想必係數歹人假冒官威,擄掠賣放,而看夷等追後,因心懼,只得交之與南頭炮臺,在彼留下也,此乃不但與天朝法令不合,況與各國定例,有天淵大相隔矣。天下有擄掠之弊,與強盜常審同罪也。若非此意,尚有何故哉,假如有夾帶之惡,其快艇內有二十多人,何不均捉,以同偕面質之乎?嘗聞無辜何怕劍炮,惟常有匪類捏詞陷害,此乃令遠商及眾夷心內憂慮也。遠商敬稟二位大人恩賜查核,立即釋放,如此巨德,不但記裡布家眷永懷報恩之心,而各夷感激無既矣。

  為此,稟赴欽差大臣兩江總督大人兩廣總督大人恩准施行。

  道光十九年十一月日稟。

  ▶欽差會同總督批劄,廣州府傳諭。

  查該國夷船抗違天朝法令,是以不准貿易,早經給示諭知,自本月初一日封港之後,該夷船應即離澳,乃猶群聚逗留,且敢往來窺探,意欲何為?此其應拿者一也;

  奸民駕艇接濟,名為辦艇,已屬犯法,乃該夷更以鴉片換其食物,尤為膽玩。除已獲懲辦之外,尚多著名匪犯走匿夷船,中間該夷為之護庇。其應拿者二也;

  此次夷人多名,乘坐辦艇二隻,由澳門一帶駛來,經巡船兵役追趕,其一只回頭向西,即不復追,而此一船膽敢施放槍炮,迎頭拒敵。是以兵役過船查拿,其時奸民夷眾,紛紛鳧水脫逃,而現獲之夷人,尚在抗拒。此其應拿者三也;

  查所獲夷人,已據稟報解省,應俟解到時,秉公審問,如果情有可原,本大臣本部堂從不肯妄加刑戳。即如本月以來,雖斷該夷貿易,而於遭風難夷加力臣等十五名,仍皆以禮遣送,即先後拿獲上岸黑奴,亦俱審明放回,並有在省之港腳夷人六名,業經驅逐再三,尚在稟求寬限。

  若如該夷所稟「強留冤枉」等語,則何不施之於已在口內之人,而必在洋另行捉獲乎?該夷果知畏懼,應將辦艇內逃回之二十多人逐名送出,正可與現獲夷人一同面質,則其是否無辜,與應否釋放之處,本大臣本部堂自有公道。不得架捏情詞,而以拒捕被擒之人,事後誣為擄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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