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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同知抄來義律接劄說帖


  (己亥九月初七日到)

  英吉利國領事義律敬:

  字竊於八月二十五日奉到貴員轉發大憲劄文,即經查辦,已於二十八日諮覆,祈為代稟。去後於二十九日,據引水呈到貴員劄文一件,催來諮覆,旋於九月初三日,複已接到八月二十九日劄文一件,即應據實諮明也。其所指說奉逐未去之商人衣庇厘一名,曾於四月終旬帶同家眷下船回去;失孖地臣一名,經於五月十五日下船回去;央頓一名,經於七月初十日下船,於七月終旬揚帆去矣;所指已去之記連一名,系米利堅商人,原非遠職所管,其已未開行,又非遠職應知,是以並未諭及。

  除英人已去者六名,及日前報明即去者四人外,現有孖地信、衣之皮、三孖地臣、馬文治四人,據稱皆要即日開行,現在俱各辦清事理,俾能早去也。其未去之空躉,除前次分別報明要去、要賣、已賣者外,現有威臣船一隻,亦曾賣與米利堅商人。所指稱未去之厘船、治蔑時船、卑力治船,柯剌船,皆已不在此久矣。至此次報稱要去,與同日前敘明將去之商人,共八名,皆不欲先到澳門,即願在此駕船開行。既然如此,遠職望可毋庸攔阻。各商回至澳門,即可准其居住,則俾遠職趕緊辦明各事,致使遵照常作正經買賣,無不善妥矣。

  特此,奉送澳門軍民府大老爺清鑒。

  道光十九年九月初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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