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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繳煙土煙槍告示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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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三月二十九日三銜) 為再行剴切曉諭事: 照得鴉片一項,收藏吸食,罪不容寬,惟念積習已深,姑予自新之路。因此,會同飭令地方官及紳士設局收繳,通行曉諭在案。乃設局之初,僅據報繳煙具,近日雖有呈繳煙土煙膏者,為數亦屬無多。揆厥所由,或慮到官受累,因而猶豫者有之;或冀查禁稍寬,因而觀望者有之;或恐呈繳過多,轉幹根究,因而繳少匿多者有之,殊不知收藏鴉片,為犯法之奸匪,呈繳到官,即為畏法之良民。 月來赴局呈繳煙具煙土煙膏者,不究來歷,不問姓名,爾等共見共聞,又何疑慮?況此次奉旨嚴辦,務在盡絕根株,外夷猶且凜畏天威,將躉船煙土全數繳官,豈內地之百姓,轉容稍有隱匿耶?現在新例雖未頒行,而節奉諭旨,立意從嚴,犯法之人,斷無苟活之望。合再剴切曉諭。為此示仰ト省士商軍民人等知悉: 務各痛除宿癮,速將所存煙具煙土煙膏盡數赴局首繳,慎毋觀望遷延。倘仍執迷不悟,一經訪拿,或被首告,無論匿不足繳者,遵照新例治罪,即繳少匿多,不全行呈繳者,亦不能量寬一線也。生死關頭,其各猛省!凜遵!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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