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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查奸夷化林治等曾否回國由


  (己亥三月廿七日銜)

  諭原商伍敦元、盧文蔚,暨總散各商知悉:

  照得前于道光十六年間,給事中許具奏奸民販賣鴉片,收銀給單取土,則有坐地夷人各緣由,欽奉諭旨,嚴查具奏等因,經本部堂將該夷商它文、化林治、噶唔、軒爾土、打打囉、查噸、顛地、單拿等,勒令依限回國下澳,恭折具奏。嗣據該商等稟報:

  化林治一名,於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搭軒船回國;軒爾土一名,於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澳居住,各在案。茲查該商所造住館夷冊內,尚有化林治之名,而軒爾土一名,前此稟報下澳,現送冊內雖無其名,究竟該夷下澳後,曾否續已回國,抑現尚在澳居住,均應查明稟覆核辦。合就諭飭。

  諭到,該原商等即便遵照,立即查明該夷化林治,前已據報回國,何以尚在省城夷館居住,前經本大臣本部堂開單諭令暫留顛地等十六名內之化林治,是否即系其人,何以尚未附搭回國?抑系隨後複來,或竟另有其人?其軒爾土一名,是否尚在澳門居住,曾否回國,如果業已回國,何以未據該商等稟報?逐一確切查明,限文到三日內,明白稟覆核辦,毋得瞻徇飾延,致幹未便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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