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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節賦稅恤百姓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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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稅期限迫促) 建官立國,所以養人也;賦人取財,所以資國也。明君不厚其所資,而害其所養,故必先人事而借其暇力,先家給而斂其餘財。遂人所營,恤人所乏,借必以度,斂必以時,有度則忘勞,得時則易給。是以官事無闕,人力不殫,公私相全,上下交愛。古之得眾者,其率用此歟!法制或虧,本末倒置,但務取人以資國,不思立國以飬人。非獨徭賦繁多,夐無蠲貸,至於徵收迫促,亦不矜量。蠶事方興,已輸縑稅;農功未艾,遽斂糓租。上司之繩責既嚴,下吏之威暴愈促。有者急賣而耗其半直,無者求假而費其倍酬。所系遲速之間,不過月旬之異。一寬稅限,歲歲相承,遲無所妨,速不為益,何急敦逼,重傷疲人。 頃緣定稅之初,期約未甚詳衷,旋屬征役多故,複令先限量征,近雖優延,尚未均濟。望委轉運使與諸道觀察使商議,更詳定徵稅期限聞奏。各隨當土風俗所便,時候所宜,務於紓人,俾得辦集。所謂「惠而不費」者,則此類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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