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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賃店幹利詔


  南北衛百官等,如聞昭應縣兩市及近場處,廣造店鋪,出賃與人,幹利商賈,莫甚於此。自今已後,其所賃店鋪,每閑月估不得過五百文。其清資官准法不可置者,容其出賣。如有違犯,具名錄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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