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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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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於二十二日離滬,段氏於二十二日入京;中山到天津時,段氏的執政政府已經成立,並且已經擬定一種《善後會議條例》(於十二月二日已通過國務會議),待徵求中山的意見後,便將公佈施行(所謂徵求中山的意見,也不過是敷衍的形式,實則不問中山贊成與否,已決計施行)。帝國主義的外交團,對於中山既懷惡感,對於執政政府則用一種誘餌要挾的手段。(在黃郛攝閣時,黃因急欲得外國人的援助,曾於就任後宴請公使團,公使團表示拒絕,黃複臨時自動取消宴會。這是十一月十四日的事。段祺瑞就臨時執政後,因得日本公使之斡旋,各國公使曾分班晉賀,對於臨時政府為非正式承認之表示。 十二月九日,由領袖荷使,以美、比、英、法、意、日、荷公使署名之照會,向外交部聲明承認臨時政府,惟要求尊重條約,不能任意變更。)執政政府生恐外交團不承認,當中山病臥天津時(中山到天津後,因感冒風寒觸動肝病,即在津調養),正在和外交團以尊重不平等條約作取得承認的交換品;他們說中山在外交上感情不好,想用和中山相反的方法,買得外交上的感情。 (據汪精衛的政治報告說,張作霖在天津與中山相晤後,轉告汪精衛說:「我從前以為孫先生是個什麼難說話的人,今日才知道他是一個溫厚君子。只是北京各國公使都不贊成孫先生,大概因為孫先生聯俄的原故,你可否請孫先生放棄他聯俄的主張,在我張作霖身上,包管叫各國公使都要和孫先生要好的。」因為他們此時正在和外交團商量以尊重不平等條約,作承認臨時執政政府的交換品。) 十二月十四日,段祺瑞派許世英、葉恭綽到天津歡迎中山,中山問他們:「聽說臨時執政已經接受外交團尊重不平等條約的通牒,是不是?」許、葉答說:「是的。」中山當時便很生氣地說:「我在外面要廢除不平等條約,執政偏要尊重不平等條約!你們要升官發財,怕外國人,又何必來歡迎我呢?」中山對於他們所擬定的《善後會議條例》也不贊成。中山固然也主張在召集國民會議之前須召集一個預備會議,但他的預備會議,須用下列團體的代表來組織:一、現代實業團體;二、商會;三、教育會;四、大學;五、各省學生聯合會;六、工會;七、農會;八、反對曹、吳各軍;九、政黨。以上各團體代表由各團體之機關派出,人數宜少,以期得迅速召集。 執政政府所擬定的善後會議,則用下列各員組織:一、有大勳勞於國家者;二、此次討伐賄選、制止內亂的各軍最高首領;三、各省區及蒙、藏、青海軍民長官;四、有特殊之資望、學術經驗由臨時執政聘請或派充者,但不得逾三十人。前第一至第三款會員不能列席時,得派全權代表與議。 我們把前面兩表對照,便知道彼此不能相容的原故了:前者以各種公民團體為主要成分,後者以軍閥實力派為主要成分,這是表面形式上的不相容;骨子裡面,中山是代表當時有嚴密組織的中國國民黨,黨員的潛勢力已經鑽入各公民團體中,若依中山的組織,國民黨用黨團操縱的方法,這個會議便可由國民黨宰製;執政政府的生命托于實力派的軍閥,對於各公民團體無深切的關係,豈能容納中山的主張。到十二月二十四日,執政政府不管中山的贊成與否,便把所擬定的《善後會議條例》公佈了。三十日,便依照條例所定通電各方,召集會員,定于十四年二月一日以前在北京開會,國民黨自然表示反對。 中山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扶病入京,受盛大的歡迎。段祺瑞對於中山,表面仍極推崇;國民黨的極右派,生怕孫、段決裂了,也極力從中彌縫敷衍,希望中山讓步。中山為委曲求全計,於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提出關於參加善後會議的兩個條件:一、須加入現代實業團體、商會、教育會、大學、學生聯合會、農會、工會諸代表;二、該會討論軍事、財政諸問題,最後解決之權當還諸國民會議。二十一日,執政政府開特別會議,決定對於中山提議的態度,因於二十九日答覆中山,允聘任各省省議會、各教育會、總商會、省農會及天津、上海、漢口等處總商會各會長為善後會議專門委員。(《善後會議條例》第六條有特設專門委員的條文,但須由臨時執政聘請或派充;專門委員又僅有出席報告及陳述意見之權。)中山此時病勢已很重了,國民黨對於執政政府這種敷衍的手段,知道已無合作的可能,便於三十日議決不參加善後會議。 (但是有幾個極右派的黨員急欲接近政權,還是加入了善後會議,並且揚言說,反對加入善後會議的人是有過激的思想,利用中山病重,破壞孫、段合作。) 二月一日,善後會議舉行開幕典禮;二日,國民黨通電全國各公團:「本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仰體本党總理意旨,議決對於善後會議不能贊同。」十日,又通電主張國民自製《國民會議組織法》,聲明善後會議構成分,非以人民團體為主要,決不可由此產生國民會議。自此,國民黨對於執政政府一切行動,皆取反對態度。中山於三月十二日逝世,在北京舉行極盛大隆重的喪儀,北京民眾以國民黨員的領導,群起參加;中山所抱的主張,雖未實現,但在此種喪儀中,主義的宣傳卻發生了相當的影響。 執政政府的善後會議,於二月十三日開第一次正式會議,四月二一日閉幕,議定了三種條例:一、《國民代表會議條例》;二、《軍事善後委員會條例》;三、《財政善後委員會條例》,於四月二十四日由執政政府公佈。這些條例,本來不過是一些塗飾耳目的具文,無論國民黨人反對,不能發生效力,便是那些軍閥巨頭,也沒有人注意它。但執政政府仍不能不假它作維持場面的工具。五月一日,又由執政政府公佈一種《國民代表會議籌備處條例》;三日又公佈一種《國憲起草委員會規則》;(依《國民代表會議條例》,憲法須由國憲起草委員會起草,提交國民代表會議議決。起草委員會委員由各省區各推一人,臨時執政選聘二十人,均由臨時執政召集。其規則由政府另定之。) 七月一日,又公佈一種《國民代表會議議員選舉日期令》,定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為初選期,九月一日至二十日為複選期;八月三日,國憲起草委員會竟在北京舉行開會式,選出林長民為委員長。到十二月十二日,國憲起草委員會並且通過了一種憲法草案,諮交政府;不過那種憲法草案,永遠得不到國民代表會議來議它罷了。因為在執政政府所定國民代表會議議員選舉日期的前後,各軍閥間的妥協局面已經無法維持,戰事已將爆發,沒有人顧及這種無意義的選舉。十月初旬,由奉軍引起第二次江浙戰爭;到十一月,奉軍內部又發生郭松齡倒戈的活劇,那位國憲起草委員會的委員長林長民已在郭松齡的幕中,而那個委員會還在那裡議憲,豈不是極滑稽的事。執政政府的生命至此,雖無國民黨反對,也不能久延下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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