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李劍農 > 中國近百年政治史 | 上頁 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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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國民黨之政綱

  吾人於黨綱固悉力以求貫澈,顧以道途之遠,工程之巨,誠未敢謂咄嗟有成,而中國之現狀,危迫已甚,不能不立謀救濟。故吾人所以刻刻不忘者,尤在準備實行政綱,為第一步之救濟方法,謹列舉具體的要求,作為政綱,凡中國以內,有能認國家利益高出於一人或一派之利益者,幸相與明辦而公行之。

  甲 對外政策

  一、一切不平等條約,如外人租借地、領事裁判權、外人管理關稅權,以及外人在中國境內行使一切政治的權力侵害中國主權者,皆當取消,重訂雙方平等互尊主權之條約。

  二、凡自願放棄一切特權之國家,及願廢止破壞中國主權之條約者,中國皆將認為最惠國。

  三、中國與列強所訂其他條約有損中國之利益者,須重新審定。務以不害雙方主權為原則。

  四、中國所借外債,當在使中國政治上、實業上不受損失之範圍內保證並償還之。

  五、庚子賠款,當完全劃作教育經費。

  六、中國境內不負責任之政府,如賄選竊僭之北京政府,其所借外債,非以增進人民之幸福,乃為維持軍閥之地位,俾得行使賄買,侵吞盜用。此等債款,中國人民不負償還之責任。

  七、召集各省職業團體(銀行界、商會等)、社會團體(教育機關等),組織會議,籌備償還外債之方法,以求脫離因困頓於債務而陷於國際的半殖民地之地位。

  乙 對內政策

  一、關於中央及地方之權限,采均權主義,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制或地方分權制。

  二、各省人民得自定憲法,自舉省長,但憲法不與國憲相抵觸。省長一方面為本省自治之監督,一方面受中央指揮以處理國家行政事務。

  三、確定縣為自治單位。自治之縣,其人民有直接選舉及罷免官吏之權,有直接創制及複決法律之權。

  土地之稅收,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礦產水力之利,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及育幼、養老、濟貧、救災、衛生等各種公共之需要。各縣之天然富源、各大規模之工商事業,本縣資力不能發展興辦者,國家當加以協助,其所獲純利,國家與地方均之。

  各縣對於國家之負擔,當以縣歲入百分之幾為國家之收入,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不得超過於百分之五十。

  四、實行普通選舉,廢除以資產為標準之階級選舉。

  五、整訂各種考試制度,以救選舉制度之窮。

  六、確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權。

  七、將現時募兵制度漸改為徵兵制度,同時注意改善下級軍官及兵士之經濟狀況,並增進其法律地位,施行軍隊中之農業教育及職業教育,嚴定軍官之資格,改革任免軍官之方法。

  八、嚴定田賦地稅之法定額,禁止一切額外徵收,如厘金等類,當一切廢絕之。九、清查戶口,整理耕地,調查糧食之產銷,以謀民食之均足。

  十、改良農村組織,增進農人生活。

  十一、制定勞工法,改良勞動者之生活狀況,保障勞工團體,並扶助其發展。

  十二、於法律上、經濟上、教育上、社會上確認男女平等之原則,助進文化之發展。

  十三、厲行教育普及,以全力發展兒童本位之教育,整理學制系統,增高教育經費,並保障其獨立。

  十四、由國家規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及地價稅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價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稅,並于必要時得依報價收買之。

  十五、企業之有獨佔的性質者及為私人之力所不能辦者,如鐵路航道等,當由國家經營管理之。

  以上所舉細目,皆吾人所認為黨綱之最小限度,目前救濟中國之第一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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