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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護法運動中北洋軍閥的分裂與西南軍閥的離合 護法軍起於國會第二次解散、復辟之變以後;但在五年袁世凱死後,國會與舊約法復活的命運已經成了問題;所以帝制戰爭結局,便是護法運動的開始。不過所護的法,護來護去,終無結果;所得到唯一結果,就只是把北洋軍閥截成兩段,所謂直系、皖系,從此永無結合的可能;到九年夏秋之交,直皖兩系便以兵戎相見了。在這一個時期之內,最初是舊國民系的左翼與北洋軍閥作殊死戰,舊進步系則力謀再與北洋軍閥結合,舊國民系的右翼,也依違於二者之間。 到復辟亂作,進步系已與北洋軍閥打成一片,而舊國民系的左右兩翼形式上又漸行合作,產生廣東軍政府,於是成為南北對立之局。在南北對立的當中,北洋軍閥日就分崩,進步系不久也為北洋軍閥所棄;南方的舊國民系,形式上雖然未即分裂,但以右翼分子與桂系軍閥相結托以壓迫左翼,到北方直皖兩系開戰的時候,舊國民系的左右兩翼也作最後的分裂了。這便是此時期內的政治趨勢。 ▼一 袁死後新舊約法之爭——護法運動的序幕 袁世凱死,以副總統黎元洪出任大總統,這是南方軍務院成立時所早主張的,當然無問題;但是問題卻發生了。南方所承認黎氏的總統資格,是民國二年十月公佈的總統選舉法上所規定的資格(總統缺位,副總統繼任),以舊約法為基礎;北政府所宣告黎氏的總統資格,是民國三年修正的總統選舉法上所規定的資格,以袁氏的新約法為根據。(依《護國軍紀事》,袁氏臨死,僅以家屬托徐世昌,並未言及繼任總統事,其死實在六月五日。死後,北方要人以佈置未妥,秘未發佈,其時謬說紛起,有主張復辟者,有主以袁克定繼任者,有主以段祺瑞繼任者。徐世昌以北京秩序惟段祺瑞有維持之可能,須聽段氏主張。段主依約法,以總統名義與黎,而自負政治上一切責任,遂定議。 段因往黎宅,勸黎出,黎初以無力維持秩序為言,段謂「公出,北京秩序,祺瑞當一人負責」,黎始允。乃發喪,草袁氏遺命,其遺命口氣嚴若帝王臨崩之遺詔,其中有語云:「不意感疾,浸至彌留,顧念國事至重,寄託必須得人。依約法第二十九條,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副總統代行其繼權。本大總統遵照約法宣告以副總統黎元洪代行中華民國大總統職權。……」) 於是就黎氏的總統資格上,便發生新舊約法的爭議,開護法運動的序幕。不過北政府一派對於副總統代行大總統職權的一點,有很難適應當時情勢的處所,就是:若以袁氏新約法及《修正大總統選舉法》為根據,則黎氏代行大總統的期限只有三天,應該在這三天之內,便要組織大總統選舉會,從石室金匱裡面取出前任總統所推薦的名單來,交選舉會投票舉定新總統。而在事實上,這個選舉會在三天之內便無從發生;選舉會既不能發生,則總統職權的代行,非超過法定的期限變為長期不可。於是為適應時勢計,想用糊塗的方法混過去。 段祺瑞于袁死公表的一天(六日),用國務院名義通電全國說:「袁大總統于本月六日巳正因病薨逝,業經遺令遵依約法第二十九條(指新約法),宣告以副總統黎元洪代行中華民國之職權。……」七日,又通電說:「本月七日上午七時,黎副總統遵依約法,接任中華民國大總統職權。」所謂接任,可以說是代行,也可說是繼任,這是中華民國辦文案的先生們舞文弄墨的慣技。黎元洪就任的宣誓,更糊塗得莫名其妙,誓詞的前面既說:「……當依據民國元年頒佈之《臨時約法》接任大總統之職權……」後面複說:「……並誓于代行大總統職權之時,確守國憲……」他竟不知道他自己現在處於什麼地位,(因為若依據民國元年頒佈之約法而接任大總統,則修正之大總統選舉法當歸無效,而其所得之大總統地位則為繼任,而非代行職權矣;若屬代行職權,則仍以修正之大總統選舉法為根據,不得依據元年頒佈之約法。)因為他心理是想適用元年的約法,而他的秘書不曾把那兩種大總統選舉法分別清白,所以恰好對了段派的糊塗含混主意。但是南方的要人和國會議員們,絕對不容含混。 國會議員得到國務院六日的通電,首先宣言,說:「袁世凱民國三年頒佈之所謂《中華民國約法》,全由袁氏一人私意妄自竄亂而成,一切增修程序既與《臨時約法》所載相違背……不發生國法上之效力,民國開基之《臨時約法》固至今無恙也,現在黎大總統繼任,實根據民國二年十月國會所制定《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之規定,應承繼本任總統袁世凱之任期至民國七年十月為止。袁世凱遺命及段祺瑞通告,所稱依約法第二十九條,由副總統代理之說,系依據袁世凱三年私造之約法,萬難承認。」 接著岑春煊、陸榮廷等各要人相繼通電,與國會議員的宣言相呼應,岑氏的電文尤明白指出若依代行大總統職權的規定,限於三日而止,以相抵難。 原來段氏擁黎的主張,不過想利用他為過渡人物,以為黎氏易與,暫時借他作傀儡,把大權集於一己;若適用元年約法,則諸事皆受國會的裁制,于大權獨攬的計劃上大有妨礙,所以于黎氏的總統地位由代理變為繼任,雖然不反對,而于恢復元年的約法,大不願意。南方在倒袁的進行中,已認定恢復國會為切要,軍務院第一號的佈告即有「此次興師,其大義在擁護國法」的話,第二號佈告更明白地說:「……夫法也者,國家所恃以相維於不敝也。……我國民所為決志殲身以致討于袁世凱者,凡以一二年來之舉措,皆戕賊國民之法律觀念,而斫喪國家之元氣。故此次之真精神,一言蔽之曰,擁護國法而已,國會既為約法上最重要的機關,且為一切法律所從出,若不速圖規複,則庶政將安所麗。為此通告各省國會議員諸君,迅速籌備集會程序及地點,俾一切問題得以解決。……」(此佈告為梁啟超所草,見《盾鼻集》) 所以現在新舊約法的爭議,實際上還含有一個國會恢復的問題。但是南方恢復國會的主張,也不過適應當時情勢,若就理論上說,也有很難解釋的疑問:因為被袁氏所解散的國會,從民國二年四月八日開幕起到民國五年四月八日,已滿三年法定期限,眾議院的議員應當解職;縱令恢復舊法統,也只應適用舊國會選舉法,從新改選;以國會代表民意的原則而論,民意不是經久不變動的,也應該以依舊法改選為合理;但改選須要很久的時期,而此時民黨的勢力所及還不過西南數省,改選必為北洋軍閥勢力所操縱,所以堅持恢復舊議員資格之說。概括言之,北方的擁戴黎氏,是為政治上的方便;南方的擁護舊國會,也是為政治上的方便;新舊約法的爭議表面上是護法,實際上還是政治上的勢力問題。 從六月七日到六月廿五日,約二十日間,兩方面因此問題函電紛馳,莫衷一是。獨立各省的首領,對於大局的解決各有單獨的意見發表,大略相同,(惟蔡鍔對國會問題主張照元年參議院之例,每省由舊國會議員中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集合開會,代行國會職權,不堅持完全恢復舊國會。)最後由軍務院岑副撫軍長通電聲明,以唐撫軍長繼堯蒸電所開四條為南軍一致的主張,代表獨立各省最後議決之案。唐氏蒸電所開四條如下: 一、請黎大總統即日宣言國家根本法,當以國會解散以前所公佈者為准。 二、請召集以前參眾院兩院議員,速在天津開國會,按法補選副總統,及要求同意任命國務員,組織正式國務院。 三、請撤退抵禦護國軍所派遣之北軍。 四、請下令召集軍事特別會議,由各省都督或將軍、各派代表在滬開會,議決一切善後軍事問題。 又附件:軍務院當俟國會同意組織之國務院成立後始撤銷。 黎總統對於前面的主張,當然沒有不贊成的。段派則持不能以命令變更法律之說,於二十二日通電,大略謂:三年修改之約法行之已久,今一旦以總統命令宣告廢止,複用元年約法,在政府初無成見,恐啟後來政府以命令變更法律之漸。經唐紹儀、梁啟超、伍廷芳等聯名駁複,對於以命令變更法律一點,多方解釋,大約謂三年之約法並不成為法律,征諸當前事實更無可疑宣告廢止,無變更法律之可言。 (其電語中有謂:「如此次我大總統依法繼任,政府對內、對外迭經聲明所依何法?非根據元年約法規定程序所衍生之大總統選舉法耶?使三年約法而為法也,一法不容兩存,則被該法所廢止之大總統選舉法定當非法,雲何能依?果爾則何不於六月九日開所謂石室金匱以別求元首?夫我大總統正位,而國內外共仰為合法者,無他焉,以三年約法之不成為法也。又如我公今所長之機關為國務院,國務院者,元年約法上之機關,三年約法所未嘗有也。三年約法若為法,元年約法定非法,公所長之院何由成立,今發佈院令而中外共許為合法者,無他焉,以三年約法之不成為法也。揆諸法理如彼,征諸事實如此,則三年約法之非法,確成鐵案。……」) 但是段氏仍舊託辭抵難,到二十五日便有李鼎新宣佈海軍獨立的事情發生。 海軍獨立的運動,本起于雲南首義以前。肇和軍艦舉事失敗以後,中華革命党人對於海軍的運動並未停止,不過因劉冠雄的嚴密防制,未易得手。袁將死時,運動已就成熟,暗中推戴李鼎新為首領,李與軍務院駐滬代表唐紹儀、鈕永建等已接洽就緒,將發而袁死,便中止發動了。及約法問題爭執不決,李鼎新便以海軍總司令名義與第一艦隊司令林葆懌、練習艦隊司令曾兆麟等,集合各巨艦於吳淞口外,發表獨立的宣言,謂:「……黎大總統雖已就職,北京政府仍根據袁氏擅改之約法,以遺令宣佈,又豈能取信天下饜服人心?今率海軍將士於六月二十五日加入護國軍,以擁保今大總統,保障共和為目的,非俟恪遵元年約法,國會開會,正式內閣成立,北京海軍部之命令概不承受……」馮國璋以淞滬為自己所轄的境地,恐怕海軍於己不利,因電促段氏,速求根本解決。段氏至此,也知道非屈服南方不可了,於是到六月二十九日,便有大總統的申令如下: 共和國體,首重民意;民意所寄,厥惟憲法;憲法之成,專待國會。我中華民國國會,自三年一月十日停止以後,時越兩載,迄未召複,以致開國五年,憲法未定,大本不立,庶政無由進行;亟應召集國會,速定憲法,以協民志而固國本。憲法未定以前,仍遵行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佈之《臨時約法》,至憲法成立為止;其二年十月五日宣佈之《大總統選舉法》,系憲法之一部,應仍有效。 又令: 茲依《臨時約法》第五十三條,續行召集國會,定于本年八月一日起,繼續開會。 於是黎氏的總統地位確為繼任,不是代理了,舊國會也復活了,新舊約法的爭議算已解決,附帶的便只有正式國務院的組織一個問題。同日,又以總統策令重新任命段祺瑞為國務總理。三十日,發佈正式國務員的任命如次: 外交 唐紹儀 內務 許世英 財政 陳錦濤 司法 張耀曾 教育 孫洪伊 農商 張國淦 交通 汪大燮 海軍 程璧光 陸軍 段祺瑞兼任 這種組織,在段氏算是表示容納民党的人才了,但是南方極不滿意,唐紹儀、孫洪伊、張耀曾都力辭不就,汪大燮、張國淦因為輿論不歡迎,也自己請辭。後來又改許世英長交通,孫洪伊長內務,範源濂長教育,谷鐘秀長農商。唐紹儀則因北洋軍閥暗中反對,始終未就,外交一席初由陳錦濤兼署,後改任伍廷芳。到國會開會後,都經同意通過。 軍務院的宣告撤銷在七月十四日。南方各首領的原意本要等到正式國務員由國會同意後,才把軍務院撤銷的;若此則須等到八月一日國會開會以後。因為梁啟超急於要和段祺瑞接近,在滬電促各撫軍不必一定固持原議;他恐怕駐在軍務院中的人士作梗,便運動唐繼堯以撫軍長的資格,由滇通電撤銷,電尾雖由全體撫軍署名,實則撫軍中有事前未備知的。不過各撫軍也知道此時的軍務院已無存在的必要,所以也並不否認,但是心中不滿於梁啟超的,因此奉梁以陰謀家之號;梁派的進步党系與段派北洋軍閥再行結合,與舊國民黨系再行反目,便於此時見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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