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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


  ▼附錄:關於退位的各種優待條件

  甲、關於清帝退位之後優待之條件

  第一款 清帝遜位之後,其尊號仍存不廢,以待遇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第二款 清帝遜位之後,其歲用四百萬元,由中華民國給付。
  第三款 清帝遜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照常留用。
  第四款 清帝遜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衛兵保護。
  第五款 清德宗陵寢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
  第六款 以前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得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第七款 清帝遜位之後,其原有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第八款 原有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乙、關於清皇族待遇之條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二、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之公權及其私權,與國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產,一律保護。
  四、清皇族免兵役之義務。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一、與漢人平等。
  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產。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民國得設法代籌生計。
  五、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餉仍舊支放。
  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自由信仰。

  (以上條件皆列於正式公文,由中華民國政府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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