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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憲法十九信條 第一條 大清帝國之皇統萬世不易。 第二條 皇帝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 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 第四條 皇帝繼承之順序,於憲法規定之。 第五條 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皇帝頒佈之。 第六條 憲法改正提案之權屬於國會。 第七條 上院議員,由國民于法定特別資格中公選之。 第八條 總理大臣,由國會公選,皇帝任命之;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其他國務大臣並各省行政長官。 第九條 總理大臣受國會之彈劾,非解散國會即內閣總理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的解散。 第十條 皇帝直接統率海陸軍,但對內使用時,須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 第十一條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緊急命令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 第十二條 國際條約非經國會之議決,不得締結;但宣戰、講和不在國會開會期內,由國會追認之。 第十三條 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本年度之預算,未經國會議決,不得適用前年度預算;又預算案內之規定歲出,預算案所無者,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 第十五條 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依國會之議決。 第十六條 皇室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第十七條 國務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 第十八條 國會之議決事項,皇室頒佈之。 第十九條 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適用之。 這種信條,除了立憲派藉以扶助袁世凱、袁世凱藉以取得組閣的全權外,對於緩和革命派心理的方面,沒有發生一點效力。這種信條頒佈的那天,就是黃興到武昌就任革命軍總司令誓師的那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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