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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四、各省督撫

  清代的總督、巡撫,也是沿襲明代的舊制(在明初皆非常設之官,但是後來總督、巡撫的職權性質都漸次變了)。總督大約是兼轄兩省(晚清的東三省總督兼轄三省),但也有單轄一省的;轄兩省的所屬有兩個巡撫,總督初無直轄地;轄一省的則以總督兼授巡撫銜,其下不別設巡撫。原來總督、巡撫的職權本不相同,依雍正即位時的上諭說:「總監地轄兩省,權兼文武,必使協和將吏,輯綏軍民,乃為稱職;巡撫則凡一省之事,察吏安民轉漕裕餉,皆統攝之。」

  乾隆時修的《大清會典》上也說:「總督統轄文武,詰治軍民,巡撫統理教養刑政。」但是,後來督撫的職權都有變化(變化大都起于洪楊之役,此後總督、巡撫的職權漸次無有差別)。督、撫不受內閣、軍機處和六部的直接命令,上面已經說過,但是還有一點應該注意的:就是總督還兼一個右督禦史銜,巡撫還兼一個右副都禦史銜,都有單獨的參劾權及上奏權;總督固然可以參劾巡撫,巡撫也可以參劾在他上面的總督;他們是地方的行政長官,也都是全體政務的監察官;督、撫意見不合時,也和六部的尚書和侍郎一樣,除了相互奏請皇帝裁決以外,別無辦法。所以在形式上督、撫仿佛有上下從屬的關係,實際上還只有皇帝是高高在上的一個人。

  就上面所說明的幾種機關來看,我們可以得到下面兩個結論:一、一切權都在皇帝手裡,沒有一個機關可以宰製別一個機關;二、無論甲機關與乙機關,就一個機關內部的甲人員與乙人員,都有互相監視、互相牽制的意味,要想保持權位,除非取得皇帝的信用,博得皇帝的歡心。所以說中國的君主專制政體,到了清代,組織上更為完密了。但是這種完密的君主專制的組織,須得君主是一個雄才大略的君主,方能運用如意;若遇著一個庸主,必使機關的全部失去它的重心。乾隆帝確是能運用這種機關的人,所以在乾隆時代的政治,可稱為名實相符的君主專制政治。自嘉慶帝以後,「一蟹不如一蟹」,加以外力漸次侵入,於是這種最完密的君主專制政治的組織,漸有「捉襟見肘」之勢了。

  上面是專就政治的機關上觀察。再就乾嘉時代的政治實質說,乾隆帝確是很厲精圖治的,在位六十年,年紀已滿八十五歲,始禪位於嘉慶帝,對於重要的政務,嘉慶帝還是須稟命而行。當乾隆帝年逾八十時,他自詡為古來罕有的皇帝,自作《禦制十全記》,敘述他十全的功績。所謂十全,就是當他在位期中,平定準噶爾兩次,平定回部一次,平定金川兩次,平定臺灣一次,降緬甸、安南各一次,受廓爾喀之降二次,合之為十大武功。但是他的武功雖盛,終究掩蓋不了他內治的弱點;他信任一個貪黷不堪的和珅達二十年,援引許多貪黷的督撫,如國泰王亶望、陳輝祖、郝碩、伍拉納之徒,贓款累累,動輒數百萬,在他尚未禪位的時候,已經屢次發生贓賄的大獄;這些贓賄案,實際都是由和珅在內隱為驅迫而成;但是乾隆帝至死不知道這些贓案的根源所在,他的監察人員也終究不敢觸動到這個根源上。

  直到乾隆帝死後,嘉慶帝方把和珅處以死刑,抄沒他的家產共計一百零九號,約值八萬萬兩。(當時查抄其家產金額列為一百零九號,內中已估價者僅二十六號,約占金額四分之一,計銀二二三八九五一六〇兩,故其金額約為八萬萬兩雲。)當時人為之語曰:「和珅跌倒,嘉慶吃飽。」因為當時中國國庫歲入額並不甚大(每歲不過七千萬兩上下),和珅二十年宰相所蓄的八萬萬,超過了國庫歲入十年的總額。因為有這麼一個貪黷的宰相在內,驅使一班貪黷的地方大吏在外搜刮,無所不至,於是民力凋敝,到嘉慶帝一即位,地方的亂事就起來了。

  在乾隆六十年,已有湖南、貴州紅苗之變;到嘉慶元年,白蓮教之亂起,蔓延及於五省,經過八九年的長時間,耗去軍費二萬萬兩,才告平定;同時,海寇蔡牽等以安南為窟穴,侵擾兩廣、閩、浙各處,到嘉慶十五年才平定;天理教的李文成、林清等擾亂山東直隸,至於震動畿輔官禁之地;到嘉慶末道光初,邊境又有回部張格爾的亂事,官軍大舉征伐,經過七年的長時間,才告平定:這些亂事,大都是在乾隆後期已經醞釀潛伏著,到嘉慶時才陸續爆發的。所以,乾隆帝的十全大功,可以說就是嘉慶以後的民亂種子。

  在白蓮教亂當中,清朝的政治,還暴露一個大弱點,就是軍備已經失了作用。清朝的所謂經制兵即常備軍,原有八旗兵與綠營兩種;到嘉慶時代,這兩種常備軍都已腐敗不能作用。當嘉慶民亂,有記述當時情形者,謂:「交戰時以鄉勇為先鋒,漢人之綠營次之,其素稱驍勇絕倫之旗兵在最後,賊軍亦驅難民以當鋒鏑,真賊在後觀望;鄉勇與難民交戰,而官兵則與賊兵不相值。鄉勇傷亡,則匿而不報,或稍得勝利,則冒為己功;然與賊會之時甚稀,惟尾追而不迎擊,甚至地方村民備糧請兵,拒而不納,常求無賊之地以駐軍。軍中費用之侈,駭人聽聞;有建昌道石作瑞者侵漁五十萬兩,皆耗於延請將帥之宴飲,嘗於深菁荒麓間,供一品值五兩之珍饈,一席至三四十品之多;有某尚書初至營中,得賄珍珠三斛、蜀錦一萬匹,他物稱是……」軍紀這樣腐敗,所以白蓮教亂,延到八九年。

  白蓮教亂的平定,並不是這種常備軍打平的,亂事蔓延到無可如何的時候,採用兩種政策:一、堅壁清野;二、團練鄉勇。

  堅壁清野的政策由德楞泰建議,就是令地方市鎮堅築堡壘,不給賊以掠奪機會,待其自滅;此法初行於湖北隨州,頗有效力,後乃命川、陝、豫各省仿行。團練鄉勇的政策由合州知事龔景瀚建議,他因為八旗官兵不可恃,所過地方,受害甚于盜賊,故主張募集鄉勇,給以武器,舉辦團練,既可替國家節省軍費,又可滅免地方的擾害。當時有反對此說的(陝督長麟),說團練鄉勇以保鄉里雖未嘗不可,但恐民間有兵,難免將來的紛擾危險;但終不能不采團練的政策。四川一省的鄉勇,至有三十萬人;到了亂事平定之後,又把鄉勇的兵器收回。政府的常備軍既不足以平內亂,自然更沒有捍禦外侮的能力,所以後來一與西方武力接觸,便無不失敗。這是百年前中國內部的大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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