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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二 百年前中國內部的情形

  中國在十八世紀,是清政府文治武功極盛的時代。(乾隆帝即位於一七三六年,禪位於一七九六年,他在位的時期,正值英法爭雄于歐陸和印度、北美殖民地;北美聯邦共和國的成立,也是當他在位的後期;法國的大革命,起於他在位的末期。嘉慶帝時代,則為拿破崙第一稱雄時代。蒸汽機的發明,在乾隆二十九年,到了嘉慶十二年,已應用它造成汽船了。)就中國的學術思想說,此時也算是放了一點光彩。

  清代最有名的漢學中堅人物,所謂戴、段、二王(戴震、段玉裁、王念孫及其子引之),皆會萃於此時。(戴為乾隆時舉人,曾任四庫全書館纂修;段為戴之弟子,亦乾隆時進士;王念孫為乾隆時進士;引之則嘉慶時進士也。)他們治學的方法,也是一種極有科學精神的方法;可惜他們的科學精神,全用在故紙堆中,他們的工作還只能比於歐洲文藝復興時代的工作,對於中國當時的政治及社會生活,未能發生若何的影響。其中第一個重要人物戴震,算是很能注意於實用方面(戴氏曾著有《勾股割圜記》等書),但終為舊時代所謂「王政」的觀念所拘,未能突入近代自然科學的核心;戴氏的哲學理論,也很與西方邊沁派的功用主義相接近,但當時一般人多隻注意他的考證,罕有人注意他的哲學上的理論;因此盛極一時的所謂漢學,全沒有與西方同時代新文化潮流相抵抗的效能。(咸同時代,中國人且有「天下不亂于長髮賊而亂于漢學」的誣說。

  平心而論,謂天下亂于漢學固屬誣說,謂漢學沒有抵抗西方文化潮流的能力則屬事實。)並且在乾隆獎勵學術的用心,與其說是啟道民智,毋寧說是想把優秀人士的聰明才力錮蔽於故紙堆中,帝開四庫全書館,與明太祖用八股文來錮蔽民智,差不多是同樣的手段。他一面開四庫全書館,一面頒佈禁書令,凡明末清初有關於滿漢民族消長的著述,皆稱為逆書,一律銷毀;由乾隆三十九年至四十六年,銷毀所謂逆書凡二十四次,被銷毀之書達五百三十八種,共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二部;猶恐未能禁絕,到五十三年尚嚴諭陸續搜禁。

  乾隆五十八年(即一七九三年),英國派來中國的特使馬甘尼(Macartney)歸述所見,說中國的科學知識遠不如他國;說招待他的趙大人,看見他從衣袋中取小盒自來火擦之而燃,大為驚異;說他在熱河與各大臣會見時,于歐洲各種發明物中特述氫氣球一事,勸中國備置一球於北京,並勸中國宜聘用西方各種專門技師,傳授各項專門學術,各大臣皆不注意他的勸告;說乾隆帝雖意氣盛旺,自負心極強,諸事不欲落人後,但實際所見不遠,還不及康熙帝的通達,只知道防止漢民族的活動,不知啟導民智。我們看馬甘尼所述,便知道當清代文教極盛的朝廷已為西方人所輕視了。

  再就政治的組織上說,此時可稱為名實相符的君主專制政體。中國的君主專制政體,本是從秦漢以來幾千年相承不替的;不過到了清代,組織上更為完密。我們要懂得清代後期政治勢力的變化,不妨在此處將清代幾種主要的政府機關,略略加以分別的說明如次:

  一、內閣與軍機處

  清代中央政府的重心,最初在內閣,到了雍正、乾隆時代,完全移於軍機處。但是清代所謂內閣,與現世君主立憲國的所謂內閣,完全不同;內閣的閣員稱某殿(如保和、文華、武英等)或某閣(如文淵、東閣、體仁之類)大學士,滿漢各二人乃至六人不定;以外又有協辦大學士、內閣學士等。大學士的職權,在清初除了接受各處章奏上之皇帝、替皇帝撰擬諭旨並批答奏牘外,還參與重要機務。經康、雍、乾三朝屢次用兵平亂,產生軍機處。軍機處本是專管軍機秘密事情的,後來因為作軍機大臣的人就是作內閣大學士的人(如乾隆時之鄂爾泰),內閣大學士的權就被軍機處吸收去了。

  乾隆中期以後,內閣大學士,不過是賞給有功大臣一種特別榮貴的頭銜罷了,他的職掌,除了諭旨奏牘的收發,幾於別無所事了。軍機大臣,也是沒有一定的員額(起初沒有滿漢並立的規定,但事實上總是滿人。洪楊之役以來,漸有漢人充軍機大臣的),隨皇帝的意旨于皇族內閣大學士或各部尚書中選充,與皇帝最親近。他的職權,凡政務的裁決、官吏的任免黜陟、用兵時的軍事方略,無不參與。但有兩點最宜注意的:一、無論內閣或軍機處,都沒有特別獨高的首長,首長就是皇帝;二、無論內閣大學士或軍機大臣,都沒有向各部或各省督撫直接發命令的權,向各部或各省督撫直接發命令的,只有皇帝——就是上諭或諭旨。

  二、六部

  清代的中央行政機關,在預備立憲以前,只有吏、禮、戶、兵、刑、工六部,這是沿襲前代的舊制。各部的主要人員,從清初就定為滿漢二人並立(對於重要的各部,有時特派皇族為管部大臣);各部通常的長官稱尚書,次官稱左右侍郎,通稱曰堂官。但是有最可注意的二點:甲、六部雖為中央行政機關,對於各省的政務可以核議准駁,但各部的長官卻沒有向地方長官(督撫)直接發命令的權(要向督撫發命令就要以皇帝的諭旨行之);乙、尚書與侍郎,各有單獨的上奏權,尚書與侍郎意見不合時,除了兩方相互奏請皇帝裁決以外,別無辦法。然則就中央與各省言,六部不能算作總轄全國的行政首長;就尚書與侍郎言,各部並沒有統率全機關的唯一首長;無論對地方或對本機關,最後的解決,也只有問皇帝。

  三、都察院

  都察院是清代的總監察機關。它的主要職員有都禦史一人,副都禦史二人;所屬有給事中二十人,監察禦史四十四人;給事中監察京內官府,分為各科;監察禦史監察地方官府,分為各道(給事中及監察禦史總稱之為科道官)。這些科道官雖然因處理事務上及地域上設有分界,但是他們的監察權在性質上並無限制;無論什麼階級的官,他們都可以參劾,無論什麼性質的事,他們都可以舉發或反對;大小官府的陳奏,他們固然可以指摘,就是皇帝的諭旨,他們也可以拒駁;不能上奏的小官,可由他們代奏,百姓有冤抑,也可由他們代伸:總括一句,國家政務的全部無不受他們的監察。

  但是有幾點應該注意的:甲、這種監察權的行使,不是用都察院的機關全體去行使,是用都察院各員的官銜單獨去行使,從都禦史到所屬各科道官,各人都有單獨的參劾上奏權,並不要經過全體機關的取決;乙、這種監察官的選任,並不必要有政治或行政經驗的人,也不是一種有特別保障的終身官,隨時可以改任或升遷,一旦作了普通官,同樣的要受他人監察,有特別權勢的人可以暗中干涉他們的進退;丙、這種監察官自身的責任問題,全以皇帝一人的意旨為斷,皇帝喜歡容納直言的,對於他們的誣劾誣說,也不問他們的責任,倘若觸犯了皇帝的私好偏愛,就是參劾得確實,也要受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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