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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譯署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七日戌刻)

  頃接伊藤函稱,昨呈所改約款,實系末尾盡頭辦法,務於四日內切實回復。前交節略所稱中國為難情形,我已細看細想,故跌至無可再減之處。賠款減三分之一,分期交款較長,留軍占守減去奉天一處,賠款抵押不指地而指關稅,不提內地厘稅,不提挖吳淞,此皆使中國易於籌款,便於償費,又減少奉天前索地界,設戰事日延一日,將來無所底止,到那時再行議和,斷不能如此便宜等語。鴻思所索各款,惟臺灣日兵未到,即欲相讓,無理已極,斷難輕允。然伊昨面談,語已決絕,今又乘此函,似是哀的美敦書,應如何應付之處,伏候速示遵辦,請代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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