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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初七日酉刻) 本日未正,日本交到締和條約,訂明第四日內未正回復,或將約內各款全行承允,或將某款更行商酌等因。第一款清國認明朝鮮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清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第二款清國約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兼該地方所有保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對象,永遠讓與日本。第一下開劃界以內盛京省南部地方從鴨綠江口起,溯該江流以抵三叉子,從此向迤北畫一直線,抵榆樹底下,從北向正西畫一直線,以抵遼河,從該線與遼河交會之限起,順該河流而下,以抵北緯四十一度之線,再從遼河上劃線起,順此緯度,以抵東經一百二十二度之線,再從北緯四十一度、東經一百二十二度兩線交會之限,順此經度,以至遼東灣北岸,並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屬盛京省諸島嶼。第二臺灣全島及所屬諸島嶼。第三澎湖列島散在於東經一百十九度起至一百二十度;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第三款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交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准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第四款清國約將庫平銀三萬萬兩交日本國作為賠償軍費。該賠款分為五次交完。第一次交一萬萬兩,嗣後每次交五千萬兩。第一次應在本約批准交換後六個月之內交清,所余四次應與前次交付之期相同,或於期前交付。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第五款本約批准交換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國准清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田地,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宜視為日本國臣民。第七款日本軍隊現駐清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交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第八條清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占守下開各處。盛京省奉天府、山東省威海沖,日本查收本約所定應賠軍費第一、第二兩次之後,撤回占守奉天府軍隊,末次賠款交完之後撤回占守威海衛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交換以前,日本仍不撤回軍隊。所有日本軍隊暫行占守一切需費,應由清國支辦。第十款本約批准交換日起,應按兵息戰雲。科士達擬請總署急告英、俄、法三公使,現日本已將和局條款出示,其最要者,一、朝鮮自主,二、奉天南邊各地、臺灣、澎湖各島畫讓與日本,三、賠兵費庫平銀三百兆兩。查日本所索兵費過奢,無論中國萬不能從,縱使一時勉于應允,必至公私交困。所有擬辦善後事宜,勢必無力籌辦。且奉天為滿洲腹地,中國亦萬不能讓。日本不將擬索兵費大加刪減,並將擬索奉天南邊各地一律刪去,和局必不能成。兩國惟有苦戰到底。以上情節,並祈詳密告知三國公使。至日本所擬通商新約,詳細節目,一時務乞勿庸告知各國,恐見其利可沾,彼將協而謀我云云。鴻按第六款重訂通商新約,節目甚多,並添開口岸,北京、沙市、湘潭、重慶、梧州、蘇州、杭州七處,皆各國多年願望不可得者,容即續電,請先核明代奏詳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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