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李鴻章 > 李文忠公選集 | 上頁 下頁
覆臺灣邵撫


  (光緒二十年八月二十九日酉刻)

  沁電悉,扣留查艙既合公法,亦有情理,稅司、領事均以為然,即可主持認真查辦。若待署複,必轉詢代使,轉電歐使,歐陰袒日,近英、日合謀拒俄,必不肯得罪日人。我得複失,誠貽笑柄,應將在船英人交稅司另行安置。如查艙中軍火甚多,善遣英人,扣留船隻,如軍火甚少,應遵旨放行,不過籌貼住日費用,望妥籌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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