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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朝鮮唐丞


  (光緒十八年二月初一日巳刻)

  查光緒十三年韓王議開平壤口岸,未先請中朝核准遵奉而遽有此議。曾電諭袁道知照韓政府查遵。嗣據華商稟,請准開平壤。本大臣諮商國王,尚未覆允。現聞韓遣李仙得赴日密議,准開平壤。韓廷並未先以告知,顯違向章。如果屬實,殊堪詫異。仰即轉照韓政府,如有開設平壤或他處口岸等議,須由韓王先行諮商中朝核允,查該港稅關所用各洋員仍由本大臣查照仁、釜、元三口辦法,酌派接充,以存體統,而歸一律。此系總理衙門王大臣政府奏奉諭旨飭遵,朝鮮君臣切不可玩違,致貽後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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