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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議和定約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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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奏為法國使臣商辦詳細條約,畫押竣事,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欽奉三月初六日上諭,本日已有旨派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與法國使臣辦理詳細條約事務,並派錫珍、鄧承修前往天津,會同商辦。法使巴德納不日到津,所有應議事宜,關係重大,李鴻章務當與錫珍、鄧承修會同詳細妥籌,臨機因應,與法使據理辯論,毋得意存遷就,總期無傷國體,不貽後患,仍隨時奏明請旨遵行等因。欽此。仰見聖謨宏遠,訓示周詳,曷任欽悚。 臣錫珍、臣承修陛辭後,於三月初十日抵津,會晤臣鴻章,密商詳細條約,業由總理衙門王大臣飭總稅務司赫德與巴黎法外部電商辦理。巴德納至津,彼此拜晤,初未談及公事。三月十六日,接奉醇親王、禮親王、廈郡王公函,以赫德面交法都所擬詳約十條,皆本上年津約之意,略有出入,現酌改數處,屬臣等再行酌度具覆。臣等當據管見臚陳去後,嗣迭准慶郡王等密函,歷次刪改辯論之處甚多,均隨時進呈御覽,遵旨酌辦。三月二十九日,先將第一、三、四、七、八、九共六條彼此均允照辦。四月初三、初六等日複將第五、六條核訂,先後鈔交臣等與巴德納,督同中法翻譯官,詳確考究講解,文意間有不符,復函請王大臣與赫德、丁韙良等妥細校正,寄由臣等與巴德納面定,仍請總理衙門隨時奏進,請旨遵行。四月十九日,第二、第十兩條亦經法電遵改,巴德納譯送臣等。又緘請慶郡王令赫德、丁韙良另譯進呈。二十三日奉電旨,此項議約往返電商各條,均尚得體,本日披覽改定第二、第十兩條,亦最妥協,著李鴻章等再將各條詳加核對,如意義相符,並無參錯,即著定期畫押等因。欽此。臣等複與巴德納面商,覆加核定,隨即電奏在案。該使屢催克期畫押,訂於四月二十七日齊集公所,將中、法文四分,會同校對無訛,均各畫押鈐印竣事。彼此各存正、副本二分。 竊維中、法兩國,為越事戰爭數年,勝負互見,今乘諒山大捷之後,皇威震懾,薄海同欽,法都既有悔禍之誠,中土亦可藉收戢兵之益。仰蒙皇太后、皇上堅持定見,杜要求之詭謀,擴懷柔之大度,諸王大臣和衷匡弼,實力贊襄,自本年正月迄今,往復辨折,煞費經營,遂得定艱危於俄頃,躋舉世于平康,實天下臣民之福。臣等從事其間,稟承廟謨,隨機因應,幸無陷越,斷不敢稍有草率,致貽後悔。此後惟冀總理衙門暨滇、粵各督撫臣,恪遵條約,分晰籌辦,慎固封守,聯絡邦交,庶可防患於未萌,相安於無事耳。謹將條約正本封送運機處進呈,恭候批准,以便屆時互換。其副本諮送總理衙門查核。臣鴻章原奉全權大臣諭旨一道,敬謹諮繳軍機處備查。所有商辦法國詳細條約畫押竣事緣由,謹繕折由驛馳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旋行。再,臣錫珍、臣鄧承修即日起程回京覆命,合併聲明。謹奏。 附:中法約款十條 大清國大皇帝、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璽天德,前因兩國同時有事于越南,漸致齟齬,今彼此願為了結,並欲修明兩國交好、通商之舊誼,訂立新約,期於兩國均有利益,即以光緒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訂簡明條約,光緒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准者,作為底本。為此,兩國特派全權大臣,會商辦理。大清國大皇帝欽差全權大臣、文華殿大學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二等肅毅伯爵李,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刑部尚書、管理戶部三庫左翼世職官學事務、鑲黃旗漢軍都統錫,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鴻臚寺卿鄧,大法民主國大伯理璽天德欽差全權大臣、賞給佩帶四等榮光寶星並瑞典國頭等北斗寶星、駐劄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巴德納,各將所奉全權文憑互相校閱,均屬妥協,立定條約如左。 第一款: 一、越南諸省與中國邊界毗連者,其境內法國約明自行弭亂安撫,其擾害百姓之匪党及無業流氓,悉由法國妥為設法,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並禁其複聚為亂。惟無論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過北圻與中國邊界,法國並約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國與北圻交界各省境內,凡遇匪黨逃匿,即由中國設法,或應解散,或當驅逐出境,儻有匪黨在中國境內會合,意圖往擾法國所保護之民者,亦由中國設法解散,法國既擔保邊界無事,中國約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於中國與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兩國應另行議定專條。凡中國僑居人民及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業者,無論農夫、工匠、商賈,若無可責備之處,其身家產業均得安穩,與法國所保護之人無異。 第二款: 一、中國既訂明於法國所辦弭亂安撫各事無所掣肘,凡有法國與越南自立之條約章程,或已定者,或續立者,現時並日後均聽辦理。到中、越往來言明必不致有礙中國威望體面,亦不致有違此次之約。 第三款: 一、自此次訂約畫押之後起,限六個月期內,應由中、法兩國各派官員親赴中國與北圻交界處所,會同勘定界限,儻或於界限難於辨認之處,即於其地設立標記,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標處所,或因北圻現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兩國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見不合,應各請示于本國。 第四款: 一、邊界勘定之後,凡有法國人民及法國所保護人民與別國居住北圻人等,欲行過界入中國者,須俟法國官員請中國邊界官員發給護照,方得執持前往。儻由北圻入中國者,系中國人民,祗由中國邊界官員自發憑單可也。至有中國人民欲從陸路由中國入北圻者,應由中國官請法國官發給護照,以便執持前往。 第五款: 一、中國與北圻陸路交界,允准法國商人及法國保護之商人並中國商人運貨進出。其貿易應限定若干處及在何處,俟日後體察兩國生意多寡及往來道路定奪,須照中國內地現有章程酌核辦理。總之,通商處所在中國邊界者,應指定兩處,一在保勝以上,一在諒山以北。法國商人均可在此居住,應得利益、應遵章程均與通商各口無異。中國應在此設關收稅,法國亦得在此設立領事官。其領事官應得權利,與法國在通商各口之領事官無異。中國亦得與法國商酌定在北圻各大城鎮揀派領事官駐紮。 第六款: 一、北圻與中國之雲南、廣西、廣東各省陸路通商章程,應於此約畫押後三個月內兩國派員會議另定條款,附在本約之後。所運貨物進出雲南、廣西邊界,應納各稅照現在通商稅則較減。惟由陸路運過北圻及廣東邊界者,不得照此減輕稅則納稅。其減輕稅則亦與現在通商各口無涉。其販運槍炮、軍械、軍糧、軍火等,應各照兩國界內所行之章程辦理。至洋藥進口、出口一事,應于通商章程內定一專條。其中越海路通商,亦應議定專條。此條未定之先,仍照現章辦理。 第七款: 一、中法現立此約,其意系為鄰邦益敦和睦,推廣互市。現欲善體此意,由法國在北圻一帶開闢道路,鼓勵建設鐵路。彼此言明日後若中國酌擬創造鐵路時,中國自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其招募人工,法國無不盡力勷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視此條系為法國一國獨受之利益。 第八款: 一、此次所訂之條約內所載之通商各款以及將訂各項章程,應俟換約後十年之期滿方可續修。若期將滿六個月以前,議約之兩國彼此不預先將擬欲修約之意聲明,則通商各條約章程仍應遵照行之,以十年為期,以後仿此。 第九款: 一、此約一經彼此畫押,法軍立即奉命退出基隆,並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畫押後一個月內,法兵必當從臺灣、澎湖全行退盡。 第十款: 一、中法兩國前立各條約章程,除由現議更張外,其餘仍應一體遵守。至此次條約,現由大清國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國大伯理璽天德批准後,即在中國京都互換。光緒十一年四月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日,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李、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錫、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大臣鄧、大法民主國欽差全權大臣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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