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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改法約


  (光緒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密緘改定法約五、六兩條,遵即派精通法文、漢文之德璀琳、馬建常等,與法使講解明白。巴使昨令林椿、微席葉來商,擬照原文酌改數字,于大意無所出入,業經電達在案。林椿等謂可作為定本。茲照錄一分,於改添處上面注明。

  又巴使前接法電:澎湖可於畫押後一月內全行退盡,因將原訂第九款基隆、澎湖兩處上下移易,文義較為明晰,謹一併錄呈鑒核。現已彼此議定九條,惟第二條未定。據德稅司面稱:法國密電此條必不允改,赫德不能再議,似未便因一條致廢全約。鴻章前請巴使刪去原議照舊二字,法持不可。德稅司擬改為「至日後越南與中國來往,法國約明:越南無致有傷損中國威望體面之舉」字樣,必刪去「照此次條約所載明」一語,似與鈞恉續改語意不背,仍渾含照常封貢在內。已由德璀琳密商巴使電詢外部,如其允行,當再電聞。

  至十八日奉電旨嚴催滇、粵督按期撤兵回界,當經轉電遵辦。又奉電屬雖展期十日,仍恐不能抵界,令與巴商電勃勿過迫促等因,比即密屬林椿轉達伊等,亦知劉永福所部不易退盡,當隨時與巴使妥商辦理。聞法易新提督,已到河內,但盼滇、粵不致失信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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