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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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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忠公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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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譯署
(光緒十一年四月十五日酉刻)
頃林椿來言,法廷電覆運米事,仍須畫押後弛禁。澎湖撤兵可限一個月內。鴻與言第二條擬改:法國亦任聽越南與中國往來,無致有傷損中國威望體面之舉,僅雲「照舊」二字。第五條再行明訂,「其地」句下刪去通商碼頭之數若干。第六條減少仍作較減。林允即商巴,電致本國,但求勿告知赫雲。尊意以為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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