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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譯署


  (光緒十一年三月初五日申刻)

  頃接李鳳苞正月十九來函稱,日意格稟承該政府意旨,擬草約四條。一、法允于中國宣旨照辦津約,撤回駐越各軍,並派定議訂詳約全權大臣時,即將臺灣兵事停止,並將已在岸上之兵丁、軍械全行撤回。二、法允于駐越華兵撤回界內時,即將禁運米糧一節作為罷論。三、詳約未立之先,中、法與越南交涉事宜,應照津約辦理。四、俟第一款所定宣旨時,兩國原派公使即可各赴任所云云。按所擬與赫議略異,但出自茹意。茹雖退,不至大改。運米之事,務望力爭。江浙恐過夏蒸變,盼催甚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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