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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沿海各將軍、督撫及統兵大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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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辰刻) 總署二十二來電,本日奉旨,法人現來請和,於津約外,別無要求。業經允其所請。約定越南宣光以東三月初一日停職,十一日華兵拔隊撤回,二十一日齊抵廣西邊界。宣光以西三月十一日停戰,二十一日華兵拔隊撤回,四月二十二日齊抵雲南邊界。臺灣定於三月初一日停戰,法國即開各處封口。已由李鴻章分電沿海雲、桂各督撫,如約遵行矣。惟條款未定之前,仍恐彼族奸詐背盟,伺隙猝發,不可不嚴加防範。著傳諭沿海各省將軍、督撫並雲南、廣西督撫及各路統兵大臣,督餉防軍,隨時加意探察,嚴密整備,毋稍疏懈,是為至要。欽此。即轉諮山東撫、盛京將軍等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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