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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修約各條擬加簡明注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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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年四月二十日)〔附〕 第一、二、三條:似本赫德商務第一議而來,沿海、沿江添口太多,又洋船准入內江、內河貿易,均有窒礙。 第四條〔見前約第二十二款〕:稅銀、按各口市平交納,低昂不一,殊違中國定制,應毋庸議。應補銀水、本有定章,收稅、乃中國自主之權,豈容商人取巧。 第五條〔見前約第二十三款〕:船鈔改為六個月交納,與各國通例不符。 第六條〔見前約第二十四款並通商章程第七款〕:洋貨進口已納正稅,在該口界內不重征他項稅銀,此即指各口租界免厘而言。口界既難定限,厘捐亦難議免。至內地買土貨應納子稅外不重征各項稅銀,亦系條約所有。該使云:地方官仍妄徵稅銀,似指殺虎口屢收有單照之土貨稅銀而言,自應照約申明嚴禁。 第七條〔見前約第二十六款〕:所給存票、嗣後換給現銀,英國新約第十一款有三個月內出口換領現銀之說,似可商。 第八條:各口應設免稅官棧,與英國新約善後章程第五款設立關棧之意相符,但無免稅字樣。 第九條:減土煤出口稅銀,英國新約第十二款,準將南省出口土煤稅每百斤減為五厘,當時原因絲稅議增,乃以煤稅議減作抵。惟查咸豐年間,和約所定稅則:洋煤進口每噸征銀五分,土煤出口每百斤征銀四分,輕重懸殊,太欠平允,似由洋人圖運洋煤進口,故加重土煤之稅,以抑勒為壟斷,實系誤為所騙。茲洋煤來華漸少,各國輪船間用日本及臺灣各內地煤斤,台煤業經減稅,而長江等省、直隸、奉天各處出口之土煤,仍執舊例,每百斤徵稅銀四分,合一噸計之,應徵銀六錢七分二厘,與洋煤每噸征銀五分較之,成本過重,偏枯過甚,不獨於洋船購運有礙,且于華商生計、土產銷路,大有妨礙。即無英、德各國請減之說,中國猶應自行更正減稅,以廣招徠,而便流通。或謂民間日用所需,若准減稅,必致出口愈多,價值昂貴,于民生似有關係。是以英國修約,土煤減稅條內聲明:天津、登州、牛莊三口,仍照前定稅則徵收。鴻章悉心體察,似屬過慮。查直、豫、東、奉各山,煤礦極富,土人開採,終古不盡,除本地日用炊爨外,所餘甚夥。即使減稅出口,洋船裝運無多,斷不至本處昂價乏用,非錢米等物有限制者可比。況北地瘠苦,出產無幾,若減煤稅,俾商民源源販運,或可廣開利源,南省更無論矣。似宜徑允出口土煤照進口洋煤稅則一律徵收,否則即照台煤新章,每噸減為稅銀一錢,已較洋煤加重一倍。 第十條:擬將會訊公所推廣辦理,並立妥章。似本赫德訟件第一議而來,盡可商酌妥辦。 第十一、十二條〔見前約第三十一款、三十六條〕:商船遇險,妥為拯救,各國通商均以此為亟務,彼欲設法責重地方官,著落該村眾等語,閩省安納船失事一案,即系如此辦法。並立有救護船隻遇險章程,各口應仿照酌辦,或可就原約酌增數語。但須仍照第三十三款大意,由地方官拿犯追贓,不能賠償贓物。 第十三條〔見前約第三十三款〕:中國洋面海盜,自有兵船巡緝,無庸德國兵船幫助。 第十四條〔見船鈔章程第七款〕:查原約第三十一款,口外受損之船,進口修理,免納船鈔;今欲將口內受損船隻照辦,須由關道稅務司查明實在受損情由,分別酌辦。 第十五條:口內拆毀之船,准其折賣不徵稅銀,似可允行。若有貨物仍應照章徵稅。 第十六條:船塢修船應用各貨,准免稅進口。英國新約善後章程第十款亦有此語,但須由稅務司核定船廠所用雜物名目及船廠須領關照,免其牽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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