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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改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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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以為自建中元年初定兩稅,至今四十年矣。當時絹一匹為錢四千,米一鬥為錢二百,稅戶之輸十千者,為絹二匹半而足矣。今稅額如故,而粟帛日賤,錢益加重,絹一匹價不過八百,米一鬥不過五十,稅戶之輸十千者,為絹十有二匹然後可。況又督其錢使之賤賣者耶?假令官雜虛估以受之,尚猶為絹八匹,乃僅可滿十千之數,是為比建中之初,為稅加三倍矣。雖明詔屢下,哀恤元元,不改其法,終無所救。然物極宜變,正當斯時,推本弊,乃錢重而督之于百姓之所生也。錢者官司所鑄,粟帛者農之所出,今乃使農人賤賣粟帛,易錢入官,是豈非顛倒而取其無者耶? 由是豪家大商,皆多積錢以逐輕重,故農人日困,末業日增,一年水旱,百姓菜色,家無滿歲之食,況有三年之蓄乎?百姓無三年之積,而望太平之興,亦未可也。今若詔天下,不問遠近,一切令不督見錢,皆納布帛,凡官司出納,以布帛為准,幅廣不得過一尺九寸,長不過四十尺,比兩稅之初,猶為重加一尺,然百姓自重得輕,必樂而易輸,不敢複望如建中之初矣。行之三五年,臣必知農人漸有蓄積,雖遇一年水旱,未有菜色,父母夫婦,能相保矣。若稅法如舊,不速更改,雖神農後稷複生,教人耕織,勤不失時,亦不能躋於充足矣。故臣曰:改稅法,不督錢而納布帛,則百姓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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