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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


  威廉不能忍,乃責俾斯麥專威阻蔽。俾斯麥對曰:「憲法所定用人行政之權總于臣,陛下不以為然,可以去臣,而不能侵臣之權,臣亦不能違憲法以從陛下。」威廉曰:「然則吾有權,吾逐汝。」俾斯麥曰:「惟上命。」既退,威廉即使使責問俾斯麥辭相表。俾斯麥對曰:「先帝以陛下托老臣,不以老臣托陛下;老臣以社稷為重,不敢從陛下命以負先帝。」不肯草辭表。威廉遂盛怒,親臨俾相第,至即入廳事。俾斯麥見之,憤責帝曰:「此第臣所私有,按憲法論,陛下無權直入臣家。」威廉怒曰:「吾無權入汝家,吾有權逐汝否?」俾曰:「此陛下有權,聽之陛下。」威廉即曰:「吾今逐汝。」袖出代為之辭相表文,促俾斯麥署名。

  俾相時怒極,以為吾雖辭,而舉國臣民當戴我,或且釀大亂,汝亦不能保,即亦勉強署名。威廉袖之,即出而佈告,舉國譁然。然君主本有兵權,威廉已先派兵遍鎮閭巷。民怒,雖嘩歎,然無敢動兵者。威廉乃陽加封俾斯麥為公爵,讚揚功德,備極珍惜,隆名厚賜,更續並下,欽使冠蓋銜於公第道上不絕,以示民厚待俾相,實且覘之,而陰勒令三日出邦門。俾相方翼國民嘩變為己請,不意晏然,待至第三日,不得不單騎就道,乃派兵護送,實以監之。

  俾相既去,於是一切內閣用人行政之權,威廉皆親自操之,而選親近安謹者代為相。尚慮其久任有權,又頻易之,僅十餘年,更五相矣。後相鑒於俾相之才猶遭忌而敗也,益讓權,惟奉命令。乃至詔出一切,至不須大臣署名代責任。以此悖憲法之大事,奪之於豐功大才耆望宰相之手,而匕鬯晏然,豈不異哉?德之政權在聯邦議院,其議長即以宰相充之,蓋俾斯麥以開創垂統得之也。其議員普十七人,湃認六人,薩遜、滑敦壁二王國各四人,巴登諸上公國三人,其餘公侯國二人或一人而已。普人乃以美言收拾諸小邦議員,遂成多數,而各王國以人少失權。

  於是宰相得常挾多數以號令各聯邦,各聯邦不得不從。帝好遊,各聯邦城邑無不以時至,至則頻召見其豪民撫慰之。凡帝駐在處,工商走集立增盛,民皆鹹思帝。帝乃頻大發論令造辦改良一切,似獻議然。聯邦人皆與帝有交,其議又必有益,故皆從帝命。積久則各邦一切地方之治皆為所幹預,視為固然,暗暗轉移而不自知矣。於是威廉號令全壤,有若中國及俄之帝主。當萬國皆趨憲政時,違之則大亂,而德乃由憲政返專制,然乃大治,豈不異哉?

  〖親操一切內閣用人行政之權〗
  〖令造辦改良一切〗

  德主威廉尤好武,少拔刀鬥傷右手,至今右手如廢。其以德主為大元帥,常深夜發令召兵,大兵鹹集,或親起走數十里操之,或不操而散;或深夜以電話發各聯邦屯兵大操,派某將督隊,號令無時。曾一次集隊,太子後至,即令加刑,群帥哀免,乃手笞之。故兵弁將官甚苦之,而畏威奉令惟謹。故其兵有屨及劍及之勢,刻刻可起全國兵而一時全集。吾賞觀其氣球隊之操,急捷如飛,而馬步之精整不待言也。今其操法為萬國師矣。然威廉待兵甚厚,與兵握手,或拊其背,故皆樂為用。威廉最袒武弁,故一秩之微,逢有會集,皆在人群上之第一等。

  其小校地位,惟各部大臣可以比之,餘官皆不能比也。故武人甚驕,幾橫矣。幸皆自學校來,說禮樂而敦詩書,不然,則民不堪矣。且其武官率用貴族,德貴族本有三十萬,至為繁多。貴族本自驕,德主又寵異貴族,故德貴族一切自尊異,不與齊民齒。又皆典兵,益專橫,舉三十萬貴族既合成一武官團體,故一切舉動皆瑰偉。德相既為貴族長,而德主自為大元帥統之,故其動作如山如雲,如荼如火。

  威廉又善激勵其熱而寵異,以收其用。故雖專制而兵威最盛,人皆畏之,莫敢誰何。若夫德兵之強則地當四戰,自非特立、威廉始其事,大非特以兵立國,世有英辟,遂能易侯而王,合小而大。在歐洲中以法、英、奧、意四國兵校之,德兵真肅然雄異。若美人之好樂憚兵,益不足道矣。寰球中惟日本兵差堅勁。故德兵之氣象,其霸歐乎,殆必然也。蓋地勢、人種與世有英辟、哲相四者皆合而後得,是又非人事而天驕之矣。今德人謂俾斯麥破法時之兵制,猶小兒學語,則今之進步,其可驚矣!

  〖馬步兵操法為萬國師〗
  〖武官率用貴族〗
  〖德兵肅然雄異〗

  德十年前未大營海軍也,僅有魚雷艇耳。自西千八百八十八年創規複新艦隊之議,而中變未行。近以英尋海釁,威廉乃決大營海軍,且欲經營八表。故千八百九十七年擴海軍議案乃定,加煙酒稅為之,俟新艦告成乃廢舊艦。其籌定自水雷艇、練習艇、特別任務艦及炮船外,計鐵甲沿岸防禦艦八,大巡洋艦九,小巡洋艦二十六,更有預備艦所屬之戰鬥艦二,大巡洋艦三,小巡洋艦四。次年始公佈定長限,至一千九百零四年末添造鐵艦七,大巡洋艦二,小巡洋艦七,其費總額五千萬磅。

  造船費預算,一千九百年九百六十二萬九千六百七十磅,千九百零二年千二十三萬四千六十八磅。西千九百年六月十四日再議定擴大艦隊,於西千九百十六年全數完成。一雙軍艦之數,除魚雷艦、練習艇、特務艦及炮艦等不計外,計戰艦三十四,大巡洋艦十一,小巡洋艦三十四。其他預備戰艦四,大巡洋艦三,小巡洋艦四。又據一千九百年預算,海軍將校千二百八十四人,軍醫百六十四人,主計者百十九人,士官千二百八十人,下士卒二萬九千二十四人,海軍步兵千三百人。

  〖定擴海軍議案〗

  一雙艦隊者,有前列鋼甲船十七,大巡洋艦四,小巡洋艦十二,魚雷艦四十。兩雙艦隊則加倍之。

  照以上所立編制,除魚雷練船、雜務船、小炮船外,其前列鐵甲艦及大小巡洋艦均有一定之額數。

  全軍艦隊前敵額數:全軍設指揮艦兩隻,分掌每雙之艦隊。每雙艦隊分為兩聯隊,每聯隊分為前列戰艦八,大小巡洋艦八,小巡洋艦二十四。合四聯隊計之,凡前列戰艦三十二,大小巡洋艦三十二,魚雷艇九十六。

  駐紮異國艦隊額數:

  大巡洋艦三,小巡洋艦十。

  預備製造額數:

  戰艦四,大巡洋艦三,小巡洋艦四。

  艦隊章程:

  一、凡第一聯隊與第二聯隊應作為常備艦隊,第三聯隊與第四聯隊應作為預備艦隊。

  二、凡已指定為常備船艦,宜終日作備戰,預備艦隊僅半作備戰狀。

  三、若當海操大閱之時,無論常備、預備戰艦,應二十五年修補一次,巡洋甲艦應二十年修補一次。遇有戰務或誤觸礁石,自應立時修補,不能例以年限。

  四、船額既增,辦事人員亦應添備。故自今年至一千九百十七年,凡海軍將士及工程師、軍醫官、會計官等員,應於此十一年中逐漸補足。

  五、凡屬常備艦隊兵額均宜足數,若魚雷練船以及雜務等船僅有一半足數。

  六、預備水兵均為補充預備艦隊及半數兵額魚雷艇之用。

  七、凡在異國船艦之士卒,須較本國數逾二分之一。

  〖艦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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