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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一、公議會以弭兵為主,各國漸入弭兵會。
  ▌公政府聽斷各國之訟而禁其兵爭。各國皆聽公政府而不敢兵爭。
  ▌無國,廢兵。無國,廢兵。

  二、公議會弭兵,若有不聽者,或合各國攻之。
  ▌各國不聽公政府弭兵,可調兵攻之,或合各國之兵攻之。
  ▌無國,無聽不聽,無兵,無攻。

  三、公議會有弭兵會彈壓之。聯軍過,可假用各國之鐵路,價賤而速。
  ▌公政府同上。
  ▌無國,無兵,無假道,

  四、聽各國治陸兵。
  ▌限禁加陸兵。
  ▌盡罷各國陸兵,改為警察。

  治海軍。
  ▌限禁加海軍。
  ▌盡罷各國海軍,改為海上警察。

  治戰艦。
  ▌限禁增戰艦。
  ▌盡罷各國戰艦,改為警察船。

  治軍械。
  ▌限禁軍械。
  ▌盡罷各國軍械,改為農工之器。

  治毒藥。
  ▌限禁毒藥。
  ▌盡禁毒藥,焚燒方法不許流傳。

  五、各國人民皆為其國服兵役。
  ▌公政府罷各國人民之服役,但許募兵。
  ▌盡罷全地人民服兵役,但人人二十歲後,須服各院看護之役。

  各國人民皆服軍費。
  ▌公政府罷人民服軍費而服公養費。
  ▌公政府取民稅所得之半為公養費。

  各國軍兵歸其本國所統。
  ▌各國軍兵雖歸本國所統,而公政府得監督之,務以日減為主。
  ▌無國,罷軍兵。

  各國軍人兵官皆由各國自用。
  ▌各國兵官皆聽公政府聘用。
  ▌無國,無兵,無兵官,惟有警察。

  六、各國得有海軍海艦,聽公議會議之。
  ▌海軍海艦漸歸公政府。
  ▌公政府罷海軍,但置交通郵商船。

  各國商舶得成海軍隊。
  ▌各國商船,歸公政府定其法式。
  ▌無國。商船皆歸公政府編治其法式。

  七、各國君主有統其國軍兵之權。
  ▌公政府漸去君主統兵之權。
  ▌無國,無君主,亦無兵,無兵權。

  八、城塞、險要、堡寨皆聽各國自治。
  ▌公政府得漸去各國之城塞、險要、堡寨,其強大之國一時不允者暫緩。
  ▌太平無國,盡去一切城塞、險要、堡寨。

  九、無公兵。
  ▌置公兵。
  ▌罷公兵。

  無公戰艦。
  ▌置公戰艦。
  ▌罷公戰艦。

  無公軍械。
  ▌置公軍械。
  ▌罷公軍械。

  十、各國軍士相戰,有殺傷。
  ▌各國罷戰;即有戰,可縛人傷人而不許殺人。
  ▌無國,盡弭兵。

  十一、人民貯藏兵器,皆有限禁。
  ▌人民不藏兵器。
  ▌盡銷兵器。

  十二、有國訟。歸公議會斷之,不立司法官。
  ▌有公政府司法官,以聽國訟而不理民訟。凡一私人之訟、一公人之訟,皆歸本國,惟兩國人民之交訟或一國人民之訟而關於土地者聽之。
  ▌公政府有司法官,無國,無國訟,只聽各界各地人民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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