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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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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議會以弭兵為主,各國漸入弭兵會。 ▌公政府聽斷各國之訟而禁其兵爭。各國皆聽公政府而不敢兵爭。 ▌無國,廢兵。無國,廢兵。 二、公議會弭兵,若有不聽者,或合各國攻之。 ▌各國不聽公政府弭兵,可調兵攻之,或合各國之兵攻之。 ▌無國,無聽不聽,無兵,無攻。 三、公議會有弭兵會彈壓之。聯軍過,可假用各國之鐵路,價賤而速。 ▌公政府同上。 ▌無國,無兵,無假道, 四、聽各國治陸兵。 ▌限禁加陸兵。 ▌盡罷各國陸兵,改為警察。 治海軍。 ▌限禁加海軍。 ▌盡罷各國海軍,改為海上警察。 治戰艦。 ▌限禁增戰艦。 ▌盡罷各國戰艦,改為警察船。 治軍械。 ▌限禁軍械。 ▌盡罷各國軍械,改為農工之器。 治毒藥。 ▌限禁毒藥。 ▌盡禁毒藥,焚燒方法不許流傳。 五、各國人民皆為其國服兵役。 ▌公政府罷各國人民之服役,但許募兵。 ▌盡罷全地人民服兵役,但人人二十歲後,須服各院看護之役。 各國人民皆服軍費。 ▌公政府罷人民服軍費而服公養費。 ▌公政府取民稅所得之半為公養費。 各國軍兵歸其本國所統。 ▌各國軍兵雖歸本國所統,而公政府得監督之,務以日減為主。 ▌無國,罷軍兵。 各國軍人兵官皆由各國自用。 ▌各國兵官皆聽公政府聘用。 ▌無國,無兵,無兵官,惟有警察。 六、各國得有海軍海艦,聽公議會議之。 ▌海軍海艦漸歸公政府。 ▌公政府罷海軍,但置交通郵商船。 各國商舶得成海軍隊。 ▌各國商船,歸公政府定其法式。 ▌無國。商船皆歸公政府編治其法式。 七、各國君主有統其國軍兵之權。 ▌公政府漸去君主統兵之權。 ▌無國,無君主,亦無兵,無兵權。 八、城塞、險要、堡寨皆聽各國自治。 ▌公政府得漸去各國之城塞、險要、堡寨,其強大之國一時不允者暫緩。 ▌太平無國,盡去一切城塞、險要、堡寨。 九、無公兵。 ▌置公兵。 ▌罷公兵。 無公戰艦。 ▌置公戰艦。 ▌罷公戰艦。 無公軍械。 ▌置公軍械。 ▌罷公軍械。 十、各國軍士相戰,有殺傷。 ▌各國罷戰;即有戰,可縛人傷人而不許殺人。 ▌無國,盡弭兵。 十一、人民貯藏兵器,皆有限禁。 ▌人民不藏兵器。 ▌盡銷兵器。 十二、有國訟。歸公議會斷之,不立司法官。 ▌有公政府司法官,以聽國訟而不理民訟。凡一私人之訟、一公人之訟,皆歸本國,惟兩國人民之交訟或一國人民之訟而關於土地者聽之。 ▌公政府有司法官,無國,無國訟,只聽各界各地人民控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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