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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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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多商於外,十餘歲輒從人學貿易。俟蓄積有資,始歸納婦。納婦後仍出營利,率二三年一歸省,其常例也。或命途蹇剝,或事故縈牽,一二十載不得歸。甚或金盡裘敝,恥還鄉里,萍飄蓬轉,不通音問者,亦往往有之。有李甲者,轉徙為鄉人靳乙養子,因冒其姓。家中不得其蹤跡,遂傳為死。俄其父母並逝,婦無所依,寄食于母族舅氏家。其舅本住鄰縣,又挈家逐什一,商舶南北,歲無定居。甲久不得家書,亦以為死。靳乙謀為甲娶婦,會婦舅旅卒,家屬流寓於天津;念婦少寡,非長計,亦謀嫁於山西人,他時尚可歸鄉里。懼人嫌其無母家,因詭稱己女。眾人媒合,遂成其事。合巹之夕,以別已八年,兩懷疑而不敢問。宵分私語,乃始了然。甲怒其未得實據而遽嫁,且詬且毆。闔家驚起,靳乙隔窗呼之曰:「汝之再娶,有婦亡之實據乎?且流離播遷,待汝八年而後嫁,亦可諒其非得已矣!」 甲無以應,遂為夫婦如初。破鏡重合,古有其事; 若夫再娶而仍元配,婦再嫁而未失節,載籍以來,未之聞也。姨丈衛公可亭,曾親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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