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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一


  飲食男女,人生之大欲存焉。幹名義,瀆倫常,敗風俗,皆王法之所必禁也。若癡兒騃女,情有所鐘,實非大悖於禮者,似不必苛以深文。余幼聞某公在郎署時,以氣節嚴正自任。嘗指小婢配小奴,非一年矣。往來出入,不相避也。一日,相遇於庭,某公亦適至,見二人笑容猶未斂,怒曰:「是淫奔也!于律奸未婚妻者,杖。」

  遂亟呼杖。眾言:「兒女嬉戲,實無所染,婢眉與乳可驗也。」

  某公曰:「於律謀而未行,僅減一等。減則可,免則不可。」

  卒並杖之,創幾殆。自以為河東柳氏之家法,不是過也。自此惡其無禮,故稽其婚期。二人遂同役之際,舉足趑趄;無事之時,望影藏匿。跋前疐後,日不聊生。漸郁悒成疾,不半載內,先後死。其父母哀之,乞合葬。某公仍怒曰:「嫁殤非禮,豈不聞耶?」亦不聽。

  後某公歿時,口喃喃似與人語,不甚可辨。惟「非我不可」、「於禮不可」二語,言之十餘度,了了分明。鹹疑其有所見矣。夫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古禮也。某公于孩稚之時,即先定婚姻,使明知為他日之夫婦。朝夕聚處,而欲其無情,必不能也。「內言不出於閫,外言不入於閫」,古禮也。某公僮婢無多,不能使各治其事,時時親相授受,而欲其不通一語,又必不能也。其本不正,故其末不端。是二人之越禮,實主人有以成之。乃操之已蹙,處之過當,死者之心能甘乎?冤魄為厲,猶以「於禮不可」為詞,其斯以為講學家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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