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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有郎官覆舟于衛河,一姬溺焉。求得其屍,兩掌各握粟一掬。鹹以為怪。河幹一叟曰:「是不足怪也。凡沉于水者,上視暗而下視明,驚惶瞀亂,必反從明處求出,手皆掊土,故檢驗溺人,對十指甲有泥無泥,別生投死棄也。此先有運粟之舟沉於水底,粟尚未腐,故掊之盈手耳。」

  此論可謂入微。惟上暗下明之故,則不能言其所以然。按張衡《靈憲》曰:「日譬猶火,月譬猶水。火則外光,水則含景。」

  又劉邵《人物志》曰:「火日外照,不能內見;金水內映,不能外光。然則上暗下明,固水之本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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